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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犯罪有哪些表現形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非法集資罪主要包括以下罪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虛假廣告罪(廣告經營者、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與非法集資活動有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

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以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方式向公眾宣傳。

(3)承諾以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償還本息或支付回報。在壹定時期內;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五)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不具有不動產銷售真實內容或者以不動產銷售為主要目的的不動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通過轉讓林權、代為管理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以種植(養殖)、出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商品回購、寄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沒有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以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的;

(九)以虛假轉讓股權或者銷售虛構的債券等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真實內容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10)以境外資金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或者銷售不具有募集資金真實內容的虛構資金;

(11)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通過冒充保險公司或偽造保險單證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12)通過投資股票非法吸收資金;

(13)委托理財非法吸收資金;

(14)利用“協會”、“社會組織”等非政府組織非法吸收資金;

(15)其他非法吸收資金行為。

2.構成刑事責任的犯罪數額: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65438+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人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二。集資詐騙罪

2.以欺詐手段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集資詐騙罪的表現)

(1)募集資金後未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與募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募集資金無法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四)利用集資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逃避、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資金返還的;

(六)隱匿、銷毀賬戶,或者進行虛假破產、虛假破產逃避回籠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其他情形。

2.個人犯集資詐騙罪,數額認定:

(1)個人實施集資詐騙,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

(二)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

(3)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3.單位犯集資詐騙罪,數額認定:

(1)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

(2)數額在654.38+0.5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

(三)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