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服務科技創新板證券公司做市交易業務,規範科技創新板做市借貸業務,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科技創新板證券公司做市交易試點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科技創新板市場借貸業務,是指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證金融)將其自有或依法募集的科技創新板股票及存托憑證(以下簡稱科技創新板股票)出借給證券公司進行科技創新板股票市場交易的行為。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於市場借貸證券的交易及相關的登記結算業務。本規則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證金融、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融資融券業務相關規則執行。
第二章貸款人和借款人
第四條符合條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險基金等機構投資者,以及科技創新板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戰略投資者等參與融券交易的出借人(以下簡稱“戰略投資者”),可以按照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向中證金融出借科技創新板股份,出借人持有證券的持有期限計算不受出借影響。
第五條中證金融可以根據市場需求,將借入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戰略投資者在承諾持有期內收購的股票)出借給證券公司,供其開展科技創新板股票做市業務。
第六條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取得上市證券市場交易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向中證金融申請成為借入方,參與市場借入業務。
第七條證券公司申請成為借款人,應當具備開展做市融券業務所需的業務和技術條件,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單位公章的做市融券業務申請書;
(2)加蓋單位公章的中國證監會批準上市證券做市業務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董事會(或公司授權的決策機構)同意開展做市借款並申請做市借款授信額度的決議文件;
(四)業務實施計劃;
(五)科技創新板股票市場專用證券賬戶信息表;
(6)中證金融要求的其他材料。
證券公司應當保證其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
第八條中證金融與借款人應當簽訂做市融券業務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做市融券業務的相關事項。
第九條中證金融應結合借款人的信用狀況、風險控制等因素確定和調整其授信額度和保證金比例等級。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證金融可以暫停或終止向借款人提供做市融券服務:
(壹)不再具有上市證券市場交易資格;
(二)申請暫停或終止參與市場借貸;
(三)違反業務規則或者業務合同,影響業務正常開展的;
(4)發生重大風險事件;
(5)中證金融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賬戶管理
第十壹條借款人應向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開立市場拆借擔保證券明細賬戶和擔保資金明細賬戶,記錄其存放的市場拆借擔保證券和擔保資金的明細數據。
第十二條借款人參與做市借款業務,應當使用做市專用證券賬戶和自營資金結算賬戶。
第十三條在參與做市融券業務前,借款人應當將其做市專用證券賬戶、自營資金結算賬戶、做市單位等相關信息報中證金融備案,並及時向中證金融申請變更上述信息。
借款人擔保證券明細賬戶和擔保資金明細賬戶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中證金融申請變更登記信息。第十四條借款人向中國證券金融申請撤銷其擔保證券明細賬戶和擔保資金明細賬戶的,應當提前結清做市證券的全部債權債務,並提取全部保證金。
第四章交易管理
第十五條科創板市場融資標的股票的範圍與科創板再融資標的股票的範圍相同。
中證金融可根據市場情況采取暫停單只或全部標的股票交易等必要措施。
第十六條借款人可以通過約定申報和非約定申報的方式參與科創板做市融資融券業務。
在約定的申報方式下,做市借入證券的期限和費率由出借人和借入人協商確定,但應滿足1至182天且借入人申報費率不得低於或等於費率差的要求。費率差按中證金融公布的標準執行,中證金融可根據市場供求等因素調整費率差。
在非約定申報的情況下,做市借入證券的期限檔次和利率與非約定申報壹致。
第十七條做市借入債券協議申報的,中證金融將實時撮合交易,生成做市借入債券交易數據,並實時發送至上海證券交易所。
市場借入證券以非協議方式申報的,中證金融將與轉融通、融券非協議申報壹起進行交易。第十八條上交所收到中證金融發送的做市貸款協議交易數據後,將對中證金融與借款人賬戶的交易余額進行實時調整和確認,並將調整結果反饋給中證金融。
中證金融收到上交所發送的借款人賬戶可交易余額調整結果後,將做市貸款協議交易結果和賬戶可交易余額調整結果實時發送給借款人。第十九條借貸雙方可向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簽訂市場借貸協議,申報延期或提前結算交易,經批準後方可延期或提前結算。每次延期不得超過182天。
借貸雙方應在同壹個交易日向中證金融提交展期指令,並在約定歸還日之前的同壹個交易日提交提前交收指令。
第二十條以約定申報的方式參與做市融券業務,在業務開展過程中,延期、提前結算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實施利益輸送。借貸雙方應合理確定費率、期限、實際放款天數等因素,不得違反相關規定。
第五章結算和保證金管理
第二十壹條中證金融通過轉融通專用證券賬戶、轉融通資金結算賬戶、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和轉融通擔保資金賬戶開展做市融券業務。第二十二條上交所對市場借入證券的約定申報完成可交易余額實時調整的,中證金融將該部分交易數據通過上交所發送至中國進行結算,中國境內結算日相應采用多邊凈額結算方式進行結算。
對於未約定申報市場借貸和約定申報上交所未完成交易余額實時調整的,中國將根據中國證券金融提交的證券劃轉指令,在結算日將相應股份從中國證券金融再融資專用證券賬戶劃轉至借款人專用證券賬戶。
第二十三條借款人向中證金融歸還做市借入股票和股權補償股票的,中國結算將根據借款人提交的證券劃轉指令,從其做市專用證券賬戶中將相應股票劃轉至中證金融轉融通專用證券賬戶。
第二十四條借款人向中證金融支付做市借款費用、股權補償資金、違約金和轉款的,中國結算將根據借款人提交的資金劃轉指令,從其自營資金結算賬戶中劃轉相應資金至中證金融再融資資金結算賬戶。
第二十五條做市借入證券歸還當日,借款人應將股票和資金全額歸還中證金融。未按期足額歸還的,應在次壹交易日內補足,並按日向中證金融支付費用及所欠債務的0.05%。下壹個交易日不再補充
是的,中證金融有權暫停向其提供全部或部分做市融券服務。若在返還日後兩個交易日內未補足,中證金融有權處置其保證金以清償其做市債務。
第二十六條借款人參與做市融券業務,應當向中證金融的再融資擔保證券賬戶或者再融資擔保資金賬戶提交保證金。借款人可以用自有資金支付保證金,也可以用自有證券抵付保證金,其中貨幣資金占應付保證金的比例不低於65,438+05%。
第二十七條市場上可用於證券借貸業務的證券名單和折算率與可用於轉融通業務的證券名單和折算率壹致。
第二十八條中證金融對借款人交存的做市融券業務保證金,應按日逐日盯市。日終,借款人的保證金比例或現金占應付保證金的比例不符合要求的,借款人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中證金融有權按照做市融券業務合同的約定處置保證金,並按日收取未補足保證金金額0.05%的違約金。
第二十九條中證金融可以按照做市融券業務合同的約定,將借款人交存的保證金用於補償。
第六章信息披露和風險控制
第三十條每個交易日開市前,中證金融公布做市融券業務前壹交易日的以下信息:
(a)前壹交易日每只標的股票的成交數量、持續時間及成交率。
(二)各標的股票截至前壹交易日的剩余數量。第三十壹條中證金融凈資本與各項風險資本準備金之和的比例降至100%時,自下壹交易日起暫停市場借入業務。
當該比率升至65,438+0.20%以上時,中證金融可以在下壹個交易日恢復市場借入業務。第三十二條當單只科創板標的股票的做市借入余額達到該股票流通市值的25%時,中證金融將自下壹交易日起暫停該股票的做市借入業務。
當該比例降至20%以下時,中證金融可以在下壹個交易日恢復該股票的做市和借入業務。
第三十三條當中證金融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中單只證券的市值達到該證券總市值的65,438+05%時,中證金融暫停接受該證券為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
當該比例降至65,438+02%以下時,中證金融可恢復接受該證券為下壹交易日可用於沖抵保證金的證券。
第三十四條當單個借款人借入的做市債券余額達到中證金融凈資本的50%時,中證金融將自下壹交易日起暫停向其出借股票。
當該比例降至40%以下時,中證金融可以在下壹個交易日恢復向其出借股份。第三十五條參與做市融券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及相關規則的規定,不得利用做市融券業務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不得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在承諾持有期內,戰略投資者不得通過與借款人或其他主體串通,鎖定配售股份收益、利益輸送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借款人應建立風險防範和業務隔離制度,防止利益沖突,不得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借款人通過做市專用證券賬戶借入的股票只能用於科技創新板股票做市業務,不得用於其他業務。
第三十七條借款人應向中證金融提交做市融券業務相關信息。借款人提交的信息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細則由中證金融、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結算負責解釋。第三十九條本規則已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