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人在職期間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可以累計計算;
中斷繳費的次月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人在3個月內補繳欠費的,欠費期間的繳費年限計入個人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可享受待遇。
超過3個月的,醫療費用在重新繳費當月的第13個月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單位繳納醫療保險費,從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醫療保險是指通過國家立法,按照強制性社會保險的原則,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未按時足額支付的,不論個人賬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其醫療費用。
報銷比例範圍:
1,門急診醫療費用:年度內(1 10月1 2月31 2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超過2000元。
2.結算比例:派遣人員2000元以上部分,合同期內報銷50%,個人自付50%;壹年內,派遣人員門診、急診累計報銷最高限額為2萬元。
3、被保險人應妥善保管在指定醫院門診的醫療單據(包括大額部分的收據、處方等。),作為醫療費用報銷憑證。
4.三類特殊疾病門診治療:參保人惡性腫瘤放化療、腎透析、腎移植術後需要服用抗排異藥物時,由參保人就診的二、三級定點醫院出具《疾病診斷證明書》,填寫《醫療保險特殊疾病申報審批表》,報區醫保中心審批備案。這三種特殊疾病的門診治療和取藥僅限於批準治療的定點醫院,不能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門診特殊病種規定範圍的,參照住院結算。
5.住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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