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相關待遇2013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納入統籌相關待遇的通知
魯人社辦發[2013]92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社會保障局:
根據《社會保險法》及相關政策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的有關待遇通知如下:
壹是被保險人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簡稱在職死亡)時,相關死亡待遇按以下規定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根據魯勞社發〔2003〕53號文件規定,喪葬補助費全額納入統籌。
(二)根據魯勞發[1993]343號第壹條第(二)項規定的壹次性救濟費,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超過15的,全額納入統籌;不足15年的,每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按1/15計入統籌;其余仍按原渠道收費。
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因工死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發〔2012〕74號文件的規定,企業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費,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被保險人死亡相關待遇納入統籌後,按有關規定審批後支付;其中,直屬企業養老保險由省社保局審核發放。
對於未納入統籌基金支付、仍按原渠道收取的待遇部分,相關企業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積極籌集資金,按時足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國家政策法規頒布後,按國家政策法規執行。按照本通知規定,納入統籌待遇標準。以後低於國標的,按國標補齊。
2011年7月至本通知實施之日因工死亡的參保人員,參照本通知規定納入統籌。企業已經發放的,不得重復享受。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65年9月2日438+03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喪葬補助標準的通知
(魯勞社[2003]53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級企業主管部門、省級養老保險主管企業:
經研究,決定對企業職工喪葬補助標準進行適當調整。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是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死亡後,不論職務高低,喪葬補助費標準調整為每人1,000元,壹次性使用,為家屬保存,資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是企業為已故員工舉行告別儀式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租用禮堂、花圈、放大畫像等費用,由企業據實報銷。
三、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13條C款和魯革發[1972]第143號、國發[1978]第104號規定,按月領取退休生活費,也按本通知規定辦理。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通知規定不壹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關於調整國有企業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和非因工死亡補助標準的通知》(魯勞發[1993]343號)
各市、地方勞動局、財政局、總工會(工會辦公室)、省級企業主管部門:
近年來,各地反映物價上漲幅度較大,企業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待遇明顯偏低,已不能保障其基本生活。針對今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類似人員調整,企業員工反響很大。經研究,決定對國有企業因工和非因工死亡職工(含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待遇作如下調整:
壹、職工死亡後,直系親屬的壹次性撫恤金或救濟費。其標準是:
(壹)職工因工死亡,發給20個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撫恤金。
(二)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10個月的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救濟費。其中,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壹次性救濟費高於上述標準的,可按原規定執行。
二、職工因工患病或非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供養的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根據參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時期,分別調整為:
(壹)紅軍時期、抗日戰爭時期和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直系親屬非農業戶口的,每人每月75元、73元、70元;農業戶口的,每人每月60元、58元、55元。
(二)建國後參加革命工作,其直系親屬為非農業戶口的,每人每月65元,發給50元。
三、按本通知第二條規定領取定期生活補助費的直系親屬,凡屬孤寡的,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月增發10元。
四、上述費用,已納入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納入社會統籌的,由企業從管理費用中列支。
五、本通知自壹九九三年十月壹日起執行。
六、非國營企業,凡執行《勞動保險條例》的,可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文件
山東省總工會
魯人社辦發[2012]74號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補助標準的通知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總工會,省屬企業主管部門,各直屬企業養老保險: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居民消費水平的不斷提高,企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以下簡稱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明顯偏低。為解決遺屬生活困難,經研究,決定對企業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進行適當調整。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且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根據企業所在地調整為三檔:460元、465、438+00元、360元(詳見附表)。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工人遺屬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增加20%。
(2)職工遺屬為單身的,在上述補貼標準基礎上增加10%。
(三)既有(壹)又有(二)的,補貼標準在上述補貼標準的基礎上增加30%。
二、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確定,按國家和省的現行規定執行。
三、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所需資金,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納入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適用於各類企業及其職工。
五、本通知自2012年8月7日起執行,有效期至下次待遇調整時止。本次調整的日期為2065438+2002年7月1。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通知規定不壹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企業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表
單位:元/月·人
地區標準
濟南: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
青島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
淄博:張店區、淄川區、臨淄區。
東營市所轄縣(區)
煙臺市:芝罘區、萊山區、福山區、萊州區、龍口市、招遠市、蓬萊市。
威海市所轄460個市(區)
濟南:長清區、章丘區、平陰縣、濟陽縣、商河縣。
青島:膠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膠南市、萊西市。
淄博:博山區、周村區、桓臺縣。
棗莊市:市中區、滕州市。
煙臺市:牟平區、萊陽市、棲霞市、海陽市、長島縣。
濰坊市:所轄縣(市、區)。
濟寧市:市中區、任城區、兗州區、鄒城市、曲阜市、微山縣。
泰安市:泰山區、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所轄縣(區)
所轄萊蕪市
臨沂市:蘭山區、羅莊、河東區。
濱州市:濱城區、博山縣、鄒平縣410。
淄博:沂源縣、高青縣。
棗莊市:薛城區、嶧城區、臺兒莊區、山亭市。
濟寧市:魚臺縣、金鄉縣、嘉祥縣、汶上縣、泗水縣、梁山縣。
泰安市:岱嶽區、寧陽縣、東平縣。
臨沂市:沂南縣、郯城、沂水、蒼山、費縣、平邑、莒南、蒙陰、臨沭。
德州市所轄縣(市、區)
聊城市所轄縣(市、區)
濱州市:沾化縣、無棣縣、陽新縣、惠民縣。
菏澤市所轄縣(市、區)360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