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新就業的職工從就業的次月起開始繳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應當自調入職工發放工資之日起繳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條例》中的“當月”。也就是單位從哪個月開始給妳發工資,就以哪個月的工資為準。只有成為正式員工才能有公積金,所以也應該是正式工資。)
每月1-10為社保經辦機構審核期,對受理的增減業務進行審核結算,核實當月的征繳數據。每月11至當月最後壹個工作日為受理申報單位時間。
繳費單位如有人員增減,須在當月及時在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年度申報不接受當月人員增減,當月新增單位除外)。每月10日,社保經辦機構核實當月數據後,由參保單位向地稅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
擴展數據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1,第十七條?新員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員工本人工資乘以員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新調入的職工,應當自調入職工發放工資之日起繳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2.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不得低於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3.第十九條?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自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納並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至住房公積金賬戶,受委托銀行將其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4.第二十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納或者少繳。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並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提高繳存比例或延期補繳。
參考資料:
中國法院網-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