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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哪幾方面中東歐銀行業危機如何應對

壹是歐洲央行首要職責是維持歐元區物價的穩定,不承擔最終貸款人角色。因此,在應對危機過程中,歐洲央行除向整個銀行體系註入流動性,難以解決單壹銀行出現的償付問題。

二是歐元區各國央行不是發鈔行,只能由政府采取財政性救助措施。各國救助行動雖避免了本國危機進壹步惡化,但客觀上卻造成以鄰為壑,其他國家被迫效仿,否則將成為下壹個攻擊目標。特別是壹國政府必須對本國納稅人負責,難以對境外銀行進行救助,這就導致大國采取行動後,往往會對壹些小國產生負面影響。比如,冰島在無法得到歐盟各國援助的情況下,國家面臨破產,只好向俄羅斯借款54億美元應對危機。

三是從技術上看,歐洲壹些大型銀行集團因跨國經營,難以被壹國政府救助。這些大型銀行通常在歐洲各國設有壹家獨立法人的子銀行,有獨立資產負債表,同時,集團對各個子銀行業務和資金進行高度統壹管理。壹旦銀行被相關國家分割接管,業務將無法繼續開展,各國只能暫時接管後再進行出售,在這種環境下,也難以找到買家。如富通集團(Fortis)出現危機後,比利時、盧森堡、荷蘭政府分頭對富通集團在本國內的子銀行實施部分國有化,但由於上述技術問題,最終改變了救助模式,比利時、盧森堡政府向法國巴黎巴銀行出售了上述股權,轉為持有巴黎巴銀行股份。此外,壹旦銀行倒閉後,不同國家間如何分擔損失問題也將變得十分敏感,難以達成解決方案。

10月4日,在法、德、英、意四國首腦巴黎峰會上,德國和英國拒絕了法國提出為歐洲銀行組建壹個***同救助基金的建議(類似美國金融救助計劃)。會後發布的聯合聲明稱,各國***同承諾確保銀行業和金融體系的穩定,但最終危機應對措施將由各國自行決定。但是,如果歐盟不出臺協調壹致措施,以提高整體應對危機的能力和協調性,而由各國各自為政,單方面行動,則事倍功半。

在此次危機中,由於新加入歐盟的東歐國家銀行業國際化程度較低,目前尚未受到嚴重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