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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維修基金的新法規

由建設部、財政部所發布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於2008年2月1日開始實施。

與原來辦法的區別: 原規定:現在住房維修資金繳存時間很多都是在購房人辦理房產證時與契稅壹並繳存。

新規定: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否則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影響:有些投資房產的人,買來房子後壹般不入住,也不辦房產證,而物業維修金就拖著不繳,這就影響其他住戶維修房子。新規實施後,未繳費的業主將拿不到新房鑰匙,使住房維修和維護得到規範。 原規定:原來,我市是按《浙江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來收取維修資金的,該辦法規定以建築安裝工程成本的4%-6%來計算。壹般來說,普通住宅是20元/平方米,小高層、別墅、營業用房等是30元/平方米。

新規定:提高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比例提高到5%-8%,也就是說,首期支付專項維修資金的時候,最多要多支付4%左右。另外,當專項維修資金的余額不足30%時,業主還需要再交納。不過由於目前具體細則並沒有出臺,所以有關部門還沒有制定出準確的數字來。

影響:如果按房子的建安成本造價為600元/平方米來計算,假設交存的比例定為5%,那麽首期所需要交存的物業維修資金為600×5%=30元/平方米,而原來的首期繳存費只要600×4%=24元/平方米,每平方米至少提高了6元。 原規定:物業維修基金繳至主管部門指定的維修資金專戶。

新規定:業主大會成立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所在地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業主大會成立後,業主可以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通過召開業主大會的方式,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的業主同意,由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業主大會可以委托所在地壹家商業銀行作為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在保證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購買國債。

影響:這是建設部和財政部首次明確業主大會可以在商業銀行開設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這樣壹來,無論業主大會成立前、後,維修資金都由銀行掌管,專款專用。不管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如何更換,維修資金不會跟著走,提高了維修資金的安全性。 原規定:維修資金須經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同意後,就可以使用維修資金進行維修房子。

新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範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影響:新規對維修資金的使用程序進行了簡化,可以很好地解決目前困擾很多小區的住房維修資金提取難、使用難問題。如小區某幢樓的樓道燈壞了,如果這幢單元樓有30戶住戶,只要其中20戶住戶同意就可列支維修資金。

四項費用不算入專項維修資金中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明確規定,今後以下四項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壹、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