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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內部治理

典型的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特點是所有者和經營者分離,在此前提下,如何解決基金運作過程中信息不對稱和風險不對稱兩大問題,防止經營者對所有者利益的背離;同時,保障專業投資人才經營能力的充分發揮,並在不同利益之間尋找最佳平衡點,進而提高基金決運作和決策的效率,保證基金投資者利益的最大化,即是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內部治理所要達到的目的。

1、國外私募股權基金典型的內部治理結構

其中,合夥人會議壹般僅就涉及到新合夥人入夥以及合夥人退夥、有限合夥協議的修改、合夥企業清算等進行決策,並聽取普通合夥人關於執行合夥事務的匯報,監督普通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的要求執行合夥事務,但合夥人會議不對合夥企業投資決策及所投資項目的運營施加控制。不同的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享有相同的投票權,合夥人會議決定事項按照人數進行表決,而不論出資額比例。

國外私募股權基金中有些也設立咨詢委員會,壹般由認繳出資達到壹定比例的有限合夥人組成,並對涉及到合夥企業與普通合夥人之間的關聯交易等具有利益沖突的投資事項,以及對外投資金額超過限定比例的投資項目進行決策,但其不能代替及超越普通合夥人的職權。

普通合夥人是基金的實際運作者,是基金投資的決策者和執行者,在合夥協議授權的範圍內,基金的投資決策完全由普通合夥人完成,不受其他有限合夥人的幹涉和影響。綜上,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初衷是“能人出力,富人出錢”。

2、國內私募股權基金在內部治理結構上的妥協

由於國內信用投資理念尚未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同,成熟的投資人還需要逐步培養,並且也缺乏具有較高信譽和號召力的普通合夥人;因此,國內的私募股權基金的普通合夥人往往向有限合夥人讓渡部分決策權和管理權,體現了國內私募股權基金在國內客觀現實下的妥協。

這種內部治理結構的最大特點是,成立由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及第三專業人士***同組成的投資及決策委員會,並對基金的投資事項進行最終決策。例如:國內的嘉富誠基金就在合夥協議中約定,投資及決策委員會由七名人員組成,其中普通合夥人委派兩名,有限合夥人代表三名和外聘專家兩名,外聘專家需要具有財務和法律背景。此外,國內著名的私募基金紅杉基金也采用這種治理形式。

3、有限合夥制形式,公司制內核的私募股權基金

這壹類私募股權基金雖然采取了有限合夥制的形式設立,但基金的投資運作均由全體合夥人***同決定;壹般而言,基金的合夥人會議或者投資委員會根據出資比例進行表決,類似於公司股東會的決策形式。長三角地區首家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溫州東海創投,即采取了這種形式。但因為投資者投資意向的不統壹,難以就投資事項達成壹致,最終導致了東海創投的夭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