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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管理辦法的申報與確定

第十四條 基金辦每年10月31日以前發布下壹年度資助項目申報指南。出版機構按照申報指南申報資助項目。

第十五條 資助項目的申報條件和要求:

1.資助項目申報機構必須是經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正式批準的合法出版機構。

2.資助項目申報機構必須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管理水平和出版業績,具備完成資助項目的能力和水平。

3.申報資助項目應當提交《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書》、著作權人與出版單位簽訂的該項目出版合同(出版單位擁有該項目著作權的,可不提供出版合同,但應做出文字說明)及出版物樣稿(或樣張、樣盤、演示盤等)。暫時無法提供樣稿的出版項目必須經過嚴格的科學論證並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

4.每個出版機構壹般每年只能申報2個資助項目(含聯合申報項目),並且只能承擔1個資助項目。出版機構有未結資助項目(含聯合申報項目)時,壹般不得申報新的資助項目。叢書或其他介質成套出版物按壹個資助項目申報。

5.聯合申報資助項目,應當明確主申報機構和其他申報機構及各自承擔的主要工作內容和責任,主申報機構應當是項目的主承擔機構,各申報機構必須符合本條第壹款的規定。

6.資助項目申報機構應當從實際出發,編制科學合理的項目總預算,結合預計發行收入,提出合理的項目資助金額申請。

第十六條 地方出版機構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中央級出版機構向中央主管部門或中央直屬企業申報本年度資助項目,不得越級申報。

第十七條 資助項目經專家評審、社會公示後,由基金委審定。具體確定的程序是:

1.初審。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中央主管部門和中央直屬企業(以下簡稱主管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規定,對出版機構資質和申報資料進行審查,並於每年3月31日前將審查合格的《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書》、著作權人與出版單位簽訂的出版合同(或出版單位自有著作權說明書)和出版物樣稿(或樣張、樣盤、演示盤等)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不能提供出版物樣稿的)及《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申請匯總表》報送基金辦。

2.復核。基金辦對通過初審的申報單位資質及報送材料的完整性、規範性、合理性進行復核。合格者,進入評審程序。

3.評審。專家組對進入評審程序的項目進行評審,確定擬資助項目和擬資助金額。

(1)初評。基金辦按照申報項目的專業分類,以隨機抽取的方式從出版基金專家庫中抽取若幹名專家,分專業組成初評專家組。初評專家組對本專業申報項目進行評審,確定進入復評程序的項目並按照重要性原則進行排序。

(2)復評。由初評專業專家組推薦的專家代表和其他有關方面專家組成復評專家組。復評專家組對進入復評程序的項目進行綜合評審,確定擬資助項目並按照重要性原則進行排序。

(3)終評。基金辦以隨機抽取的方式從出版基金專家庫中抽取若幹名出版專業專家、財務專業專家和其他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終評專家組。終評專家組依據出版行業成本水平、預計發行量及其他有關規定,並根據擬資助項目排序和當年國家出版基金預算規模,評審確定擬資助項目和擬資助金額。

4.公示。擬資助項目和擬資助金額經基金委批準後,於每年5月31日前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15天。

5.公告。公示期滿後,經基金委批準,通過媒體對當年資助項目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國家委托出版項目,基金辦可按政府采購規定組織招投標,確定項目承擔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