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自治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畢節市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市第三屆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同意,現印發給妳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畢節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畢節市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維護公民醫療保障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畢節市統籌區內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等醫療保障基金的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市、縣(自治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機制和執法體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隊伍和能力建設;建立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明確工作職責,協調解決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市、縣(自治縣、市、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規範醫療保障經辦業務,監督納入醫保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藥費用,依法查處違法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行為。
第五條市、縣(自治縣、市、區)醫療保障、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公安、財政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分工協作、相互配合,建立溝通協調、案件移送等機制,做好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行業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醫療衛生行業價格監督管理,規範藥品經營行為。 財政部門負責規範醫療保障基金預決算、財政專戶核算,及時撥付醫療保障基金,嚴禁擠占挪用醫療保障基金。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各類欺詐騙保等違法犯罪行為。第六條市、縣(自治縣、市、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建立醫療保障基金社會監督員制度,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等擔任社會監督員,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進行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