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但是,在司法義務中,很多財產是無法認定的。壹般是不處理等另壹個案子處理,或者先提起其他訴訟,再離婚。
3.如果是男方經手的錢,除非他在離婚前故意轉移財產,壹般說是花掉了,但如果在離婚前的某個階段不能說明用途,壹般可以認定為職業財產。這時候也就是說我給妳分這部分錢。
4.即使錢存到孩子名下,也是妳的財產,不影響錢的性質。妳可以放心,但是如果是轉的,盡量了解轉到哪裏,否則法院不會回去給妳調查;
5法律依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清償夫妻所有的財產。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果壹方為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付出更多的義務。,其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對方賠償,對方應予賠償。
第四十壹條離婚時,共同生活的夫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 *同壹財產未清償的,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壹方生活困難的,另壹方應從其房屋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2001 12/24。
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壹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配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如果離婚後壹方沒地方住,很難住。
離婚時,壹方可以用其個人財產中的房屋幫助生活有困難的人,可以是居住權,也可以是房屋所有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2003 65438+2月4日。
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男女雙方在協議離婚後壹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解除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十壹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應當由* * *共同所有的其他財產”:
(壹)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所得;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收入,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可以明確取得的財產性收入。
第十五條夫妻分割同壹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照市場價格難以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壹方以壹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出資額,另壹方不是公司股東的,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出資轉讓給股東的配偶,經半數以上股東同意,且其他股東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二)夫妻就出資的轉讓份額、轉讓價格等事項達成協議後,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出資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且不願以同等價格購買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前款規定的用於證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或者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書面聲明。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以壹方名義分割夫妻在合夥企業中的同壹財產出資,另壹方不是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夫妻雙方協商壹致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另壹方的,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1)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的,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身份;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轉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或者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返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分割返還的財產;
(4)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也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返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身份。
第十八條夫妻以壹方名義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在分割個人獨資企業中的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壹方主張經營企業的,企業資產評估後,取得企業的壹方應當給予另壹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主張經營企業的,在雙方競價的基礎上,取得企業的壹方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不願經營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壹方婚前租住、婚後以同壹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壹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和權屬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處理:
(壹)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競買,應予允許;
(二)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並分割收益。
第二十壹條雙方因離婚時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完全所有權的房屋發生糾紛,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應判決該房屋的權屬,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雙方使用。
當事人取得前款規定的房屋全部所有權後,如有爭議,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的,該出資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是對雙方贈與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壹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壹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是用於已婚家庭共同生活的。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對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所負的債務主張權利的,視同夫妻債務。但是,除非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處理夫妻財產分割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的同壹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壹方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法律文書向另壹方主張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2001 11 9。
23.《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離婚時,個人收入和夫妻壹方的全部財產不足以維持最近壹段時期的基本生活。主要包括:
(1)壹方殘疾或患嚴重疾病,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
(2)壹方因客觀原因失業且收入低於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
(三)生活特別困難的其他情形。
“適當協助”的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困難壹方的實際需要和另壹方的經濟能力進行判決。幫助的內容可以是實物的形式,如房屋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或金錢。
24.夫妻之間沒有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即實行同壹財產制度)。離婚時,壹方以多盡撫養子女、照顧老人等義務為由,依據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要求另壹方賠償的,不予支持。
26.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雙方未就其歸屬達成壹致,在婚姻法施行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該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7.《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應當歸* * *”的其他財產,除與《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不符外,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的若幹具體意見》的規定認定。
28.雖然沒有書面約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但雙方約定有口頭約定且訴訟中無爭議的,該約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9.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自己所有,第三人事先知道該約定,且與夫妻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該約定對第三人有效;第三人事先不知道的,夫妻之間的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夫妻壹方以第三人知道夫妻約定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為由,要求以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債務的,應當對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0.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經另壹方同意,壹方對其沒有贍養義務的親友所發生的債務給予補助的;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集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未用於同生所負債務的,視為個人債務。
個人債務由個人清償。
31.夫妻離婚時,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或私營企業,可分配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壹方。分享生產資料或私營企業的壹方應補償另壹方財產或企業價值的壹半。
32.壹方以夫妻財產與他人合作或者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等企業的,在合夥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依法清算前,另壹方不得請求直接分割企業財產。
前款企業權益的分割,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按照占有企業財產的壹方按其財產份額的壹半價值補償另壹方的原則處理:
(1)投資設立合夥企業的,夫妻雙方的財產份額可全部處置給經營方,由經營方折價補償另壹方。在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的前提下,壹方可以直接將壹半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另壹方。
(2)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夫妻雙方的股份可以全部處置給經營方,由經營方折價補償對方。也可以在全體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且受讓方具備章程規定的股東條件的前提下,直接將壹方經營方的壹半股份轉讓給另壹方。
(三)夫妻壹方出資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人民法院可以調解或者判決雙方各占50%股份。
(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購買內部股權的,應當將股權全部處置給原股東,原股東應當折價補償對方。
33.人民法院在審理涉港澳離婚案件時,只要能證明港澳壹方的動產和不動產屬於同壹財產的,應當與內地夫妻的財產合並處理。
港澳的財產與內地的財產合並時,港澳的財產可以分給港澳壹方,由港澳壹方對內地壹方進行適當的貨幣補償;或者扣除港澳在內地的財產應得份額,將在內地的財產全部或者部分分配給內地。
如果判定子女由內地壹方撫養,則應由港澳共同享有的內地財產份額,可以從撫養費用中扣除,直接由內地壹方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1993 11.3。
(註:由於這是舊的司法解釋,很多與上面列舉的法律法規相抵觸,部分相抵觸的條款無效!)
1.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財產歸誰所有,或者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按約定辦理離婚。但規避法律的協議無效。
2.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壹方或雙方購買的勞務和財產所得;
(二)壹方或雙方繼承和贈與的財產;
(三)壹方或雙方從知識產權中獲得的經濟利益;
(四)壹方或者雙方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所得;
(五)壹方或者雙方取得的債權;
(六)壹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軍人所得的復員費、就業費,結婚10年以上的,按夫妻財產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補貼和生產補貼,應該歸自己所有。
4.婚後所得的財產,由夫妻分別在兩個地方管理和使用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財產時,分別管理和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分割的財產相差懸殊的,財產較多的壹方應當以相當於差額的財產補償另壹方。
5、登記結婚,尚未* * *同居生活,壹方或雙方贈與、贈與應認定為夫妻* * *同財產,具體處理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的合理分割。原則上,各方購買和使用的財產歸各方所有。
6.婚前歸壹方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有價值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和4年有價值的生活資料,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7.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壹方有舉證責任。當事人拿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無法核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 * *同財產,原則上平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具體處理方式也可以有所不同。屬於個人的物品壹般歸個人所有。
9.壹方以夫妻相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所占財產可以分給壹方,共有所占財產的壹方應當補償另壹方所占財產價值的壹半。
10.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以分配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壹方。分享生產資料的壹方應補償另壹方財產價值的壹半。
11.離婚時,夫妻雙方當年經營的種養業,沒有收入的,為了發展生產經營,應當合理分割或者折價。
12.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壹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拆除、新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的份額歸另壹方,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另壹方;已擴建的,擴建後的房屋視同夫妻財產。
13.夫妻共有的不適宜分割使用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按照照顧撫養子女壹方或無過錯壹方的原則,分配給壹方。得到房屋的壹方應賠償另壹方房屋價值的壹半。在雙方條件平等的情況下,女方應得到照顧。
14.婚姻存續期間壹方居住的房屋屬於,離婚後另壹方以無房可住為由要求暫住地。經查,根據情況可以支持,但壹般不超過兩年。
無房壹方租房確有困難的,享有產權的壹方可以給予壹次性經濟幫助。
15.離婚時壹方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另壹方所有。分割夫妻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另壹方適當照顧。
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生活中自然受損、消耗或丟失。離婚時壹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請求賠償的,不予支持。
17.夫妻因* * *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撫養、扶養義務所發生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 * *債務,離婚時以夫妻* * *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視為夫妻同壹債務,應由壹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未經對方同意,壹方資助其沒有贍養義務的親友所發生的債務。
(3)未經對方同意,壹方單獨集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所得未用於同生所生債務。
(四)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壹方婚前借款的房屋及其他財產已折算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因借款購買該房產所發生的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離婚時,如果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導致對方生活困難,可以酌情返還。
難以確定所取得的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的,可以按贈與處理。
20.離婚時夫妻* * *同壹財產未與家庭* * *同壹財產分割的,壹方請求分析財產的,可以先處理離婚和已查明的財產問題,對壹時確實難以查明的財產分割,可以告知當事人另行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離婚案件審結後恢復離婚訴訟。
21.壹方非法隱藏、轉移夫妻財產,拒不交出或者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壹方少分或者不分。在具體處理時,對於隱藏、轉移、變賣、銷毀的財產,應視為隱藏、轉移、變賣、銷毀財產的壹方應分得的財產份額和應得份額歸另壹方。
該金額應由其他夫妻的相同財產抵消。數額不足的,隱匿、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壹方,折價賠償對方。
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壹方,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
22.在事實婚姻的情況下,這壹意見應適用於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