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類人員到所在社區居委會、學校、單位等。出具領取失業證的證明;
2.到街道辦證,出具相關證明和憑證,經街道社區服務中心審核蓋章後,辦理《失業證》;
3.失業證年審只需要帶1-4證件和失業證原件到街道;
4.《失業證》遷入街道的,必須到原區、街道辦理失業關系轉移介紹信(收回原失業證),然後攜帶1-4證件到街道辦理。
申請失業證需要的資料:
1.已畢業或未在校學習的畢業生,提交學校出具的畢業或結業證明,擇業期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提供畢業生就業報到證;
2.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提交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和完整的職工工作檔案;
3、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停業(註銷)需提供工商部門(民政部門)出具的停業(註銷)證明;
4.靈活就業和自由職業者失業的,提供村(社區)出具的停止靈活就業或自由職業證明;
5、退役士兵和未納入國家統壹安置的需提交退役證書和民政部門出具的安置證明;
6.有畢業證和職業資格證書的,需要提交相關證書原件。
總結壹下,領取失業金的流程包括以下幾個步驟:首先,個人需要到所在的居委會、學校或者單位開具領取失業證的證明;其次,攜帶相關證件、證明到街道辦證大廳,街道社區服務中心審批、蓋章、辦理失業證;如果是失業證年審,可以直接攜帶相關證件和失業證原件到街道辦理;《失業證》涉及遷入街道的,需要到原區、街道辦理失業人員關系轉移介紹信,然後取回失業證原件,攜帶相關證件到新街道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和個人身份證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自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