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的社會保險繳費比例是多少?
根據江蘇省辦公廳印發《江蘇省工傷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的通知,企業工傷保險比例調整為最低0.2%-1.9%。目前南京市社會保險繳費比例變更為:
1.養老金單位繳納16%,個人繳納8%;
2 .醫療保險單位繳納9%,個人繳納2%;
3 .失業保險單位繳納0.5%,個人繳納0.5%;
4 .生育保險單位繳納0.8%,個人不繳納;
5 .工傷保險單位繳納0.4%,個人不繳納。
二、南京市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南京的五項社會保險采用統壹的繳費基數。職工當年(7月至次年6月)的繳費基數為其上壹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即上壹自然年度工資收入總額除以實際繳費月數)。工資收入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六部分組成。
南京市根據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水平,每年確定繳費基數的上下限。職工工資收入超過繳費基數上限的,超出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繳費基數下限的,按照下限確定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新招用的職工,以起始月份的工資收入作為當年的繳費基數。無法確定職工工資收入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
第三,繳納社保的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根據險種確定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因此,用人單位需要根據法律規定和員工的實際情況,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目前南京的社保繳費單位需要繳納16%養老保險,9%醫療保險,0.5%失業保險,0.8%生育保險,0.4%工傷保險,職工需要繳納8%養老保險,2%醫療保險,0.5%失業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