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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連續競價階段的漲跌幅申報是什麽?

北交所連續競價期間,對漲跌幅申報設置基準價上下5%的有效價格區間,對市價申報采取漲跌幅保護措施。在連續競價階段,投資者提交的限價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賣出基準價的95%或低於賣出基準價10個最小價格變化單位(以較低者為準)。開放期間臨時停牌階段的限售申報除外。例如,在連續競價階段,投資者計劃賣出北交所持有的股票X。如果買入申報價格最高為9.50元/股,那麽投資者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9.5095%=9.025元/股,即投資者賣出申報價格最低不得低於9.03元。

壹、北交所限價申報應符合以下條件:

1.我們未申報的申報將被自動撤銷,我們的最佳價格將被申報,即我們的最佳價格將是該申報在進入交易主機時的申報價格。

2.交易對手最優價格的申報,即申報在進入交易主機時,以交易對手最優價格作為其申報價格。

3.“賣出基準價”是指立即披露的最高申報買入價格;如果沒有立即顯示的最高投標價,則為立即顯示的最低投標價;如果沒有立即顯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則為交易價格;如果當天沒有成交,就是之前的收盤價。

4.最佳五檔剩余即時交易的撤銷申報,即在交易對手最佳五個價位範圍內,以交易對手價格為成交價格依次申報,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5.剩余未成交部分按照我方申報的最新成交價格轉為限價申報,如果本次申報沒有成交,則按照我方最優價格轉為限價申報。

以上是北交所要求的漲跌幅申報應該滿足的條件。如果不滿足這個規則,投資者就不能投資。

二、北交所的交易規則

北交所交易規則整體延續了以連續競價為精選層核心的交易制度,漲跌停板、申報規則、價格穩定機制等其他主要條款保持不變,不改變投資者交易習慣,不增加市場負擔,體現了中小企業股票交易的特點,保證了市場交易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與選擇性交易制度相比,北交所的交易規則僅在發布主題和樣式上做了適應性調整,內容保持不變。

1.交易方法

北交所的股票可以通過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進行交易。其中,在交易規則中明確了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的相關規定;協議轉讓的具體要求由北交所另行規定。考慮到市場流動性和公募基金等機構投資者的交易需求,為未來引入混合交易和盤後定價交易預留了機構空間。

2.價格限制和申報的有效價格範圍

考慮到中小企業股票估值的特點,為有效促進價格發現,北交所競價交易的漲跌幅限制比例為前收盤價的30%,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此外,為促進日內價格趨同,增強價格連續性,在連續競價階段設置基準價±5%(或10最小價格變化單位)的申報有效價格區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