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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統籌基金

第十九條 公務員門診統籌基金用於建立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公務員)個人帳戶和支付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開支範圍應當由公務員門診統籌基金承擔的部分門診醫療費(包括普通門、急診醫療費和定點藥店購藥費,下同)。

第二十條 退休人員門診統籌基金用於建立退休人員個人帳戶和支付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開支範圍應當由退休人員門診統籌基金承擔的部分門診醫療費。

第二十壹條 住院統籌基金由參保單位按上月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6%、靈活就業人員按上年本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協繳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總額的50%等組成。

第二十二條 住院統籌基金用於支付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開支範圍應當由住院統籌基金承擔的部分規定病種門診和住院醫療費。

規定病種是指各類惡性腫瘤、系統性紅斑狼瘡、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精神分裂癥、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腎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療和列入診療項目的器官移植後的抗排異治療。

本辦法施行後,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規定病種的實際醫療發生情況,可對規定病種種類作出適時調整,經市人民政府核準後公布執行。

第二十三條 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參照企業參保的單位,其在職職工個人帳戶暫由參保單位建立和管理,由醫保經辦機構負責業務指導,待條件成熟時,由醫保經辦機構統壹建立和管理。

公務員、協繳人員和參加退休人員門診統籌的退休人員的個人帳戶由醫保經辦機構負責統壹建立和管理。

靈活就業人員在退休前不建立個人帳戶,其退休後的個人帳戶由醫保經辦機構負責統壹建立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員的個人帳戶按以下規定建立和管理:

(壹)由參保單位建立和管理的在職職工個人帳戶資金由兩部分組成:壹部分由本人按其上年月平均工資的2%向本單位按月繳納,並全部劃入其個人帳戶;另壹部分由參保單位根據在職職工的不同年齡段(分為35周歲以下、35周歲至45周歲以下、45周歲至退休前),從參保單位按上月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0.5%提取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中,按比例劃入其個人帳戶,具體劃入比例由各參保單位結合實際確定。

(二)公務員的個人帳戶資金由兩部分組成:壹部分由在職職工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的2%向醫保經辦機構按月繳納,並全部劃入其個人帳戶;另壹部分由醫保經辦機構根據公務員的不同年齡段,退休前按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退休後按本人上年度基本養老金(本人基本養老金低於上年度本統籌地區由醫保經辦機構統壹建立和管理個人帳戶的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的,按上年度本統籌地區由醫保經辦機構統壹建立和管理個人帳戶的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的壹定比例,從公務員門診統籌基金中劃入其個人帳戶。具體劃入比例為:

1、35周歲以下的劃入0.4%;

2、35周歲至45周歲以下的劃入0.7%;

3、45周歲至退休前的劃入1%;

4、退休後至70周歲以下的劃入5.8%;

5、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的劃入6.8%。

(三)參加退休人員門診統籌的退休人員的個人帳戶資金,由醫保經辦機構根據退休人員的不同年齡段,按本人上年度基本養老金(本人無基本養老金或者基本養老金低於上年度本統籌地區由醫保經辦機構統壹建立和管理個人帳戶的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的,從退休人員門診統籌基金中劃入其個人帳戶。具體劃入比例為:

1、退休後至70周歲以下的劃入5.8%;

2、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的劃入6.8%。

(四)協繳人員退休前的個人帳戶資金,按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總額的50%劃入。

(五)個人帳戶資金按月劃入。

(六)上年度本統籌地區由醫保經辦機構統壹建立和管理個人帳戶的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數據審核確定。

第二十五條 個人帳戶當年資金用於支付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開支範圍的門診醫療費;個人帳戶歷年資金用於支付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開支範圍的按規定應當由個人承擔的部分門診醫療費、規定病種門診和住院醫療費(含起付標準部分)。

第二十六條 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下年使用和依法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