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6號)
《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8年5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5月12日
市長 萬勇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壹、將第壹條的“《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04號令)”修改為“《物業管理條例》”,並在其後增加“《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
二、將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財政、審計、國土規劃、質監、公安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
增加壹款,作為第四款,即“各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下同)負責本轄區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
三、增加壹條,作為第九條,即“開發建設單位、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四、將原第九條修改為“第十條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商業銀行的服務質量等因素,依法擇優確定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以下簡稱專戶管理銀行),並向社會公布。
專戶管理銀行負責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設立、交存、使用、結息、劃轉、結算、核算、對賬、查詢等事項。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專戶管理銀行簽訂專戶管理協議,就專戶管理銀行提供的上述服務事項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所涉及的第三方監督服務的內容進行約定。”
五、將原第十條改為第十壹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中的“初始登記”修改為“不動產首次登記”。
六、將原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三條,第二款中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不動產登記機構”,“房屋權屬登記”修改為“不動產登記”。
七、將原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開立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開發建設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
八、將原第十七條修改為“第十八條 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時,業主委員會應當與開戶銀行、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簽訂發生本辦法規定的緊急情況時,同意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代修並從維修工程涉及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支付相應費用的授權協議書。”
九、將原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第二十五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方案。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委員會提出使用方案,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相關業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原因,維修和更新、改造部位、費用及組織方式等內容;
(二)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對使用方案進行表決,並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範圍內專有部分占該範圍內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表決前應當將使用方案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範圍內的業主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日;
(三)使用方案通過後,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備案表、相關業主表決結果及其證明、使用方案及預算、施工合同等材料,向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備案申請;
(四)材料齊全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進行備案,並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通知,劃轉金額不超過預算資金50%;
(五)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按照使用方案組織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
(六)工程驗收合格後,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持下列材料向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撥付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余額的手續:
1.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驗收單;
2.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決算單;
3.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發票;
4.其他相關材料。
(七)材料齊全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余額的通知。
十、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七條,即“鼓勵業主大會在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等問題約定以下表決方式:
(壹)委托表決:業主將壹定時期、壹定額度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事項的表決權,以書面形式委托給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行使;
(二)集合表決:業主大會對特定範圍內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事項,采取壹次性集合表決通過後,授權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分批使用;
(三)默認表決:業主大會約定將未參與投票的業主視為同意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事項,相應投票權數計入已投的贊成票;
(四)異議表決: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事項中,持反對意見的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壹以下且占總人數三分之壹以下的,視為表決通過。”
十壹、將原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第二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實行工程造價審核、工程監理等第三方監督服務制度,具體辦法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十二、將原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第三十條 發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嚴重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將使用方案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範圍內的業主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日;業主無異議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材料,向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備案申請,並按照下列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壹)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由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至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至第(五)項的規定辦理。
前款所稱緊急情況包括:
(壹)屋面、外墻嚴重滲漏;
(二)電梯故障;
(三)樓體外立面有脫落危險;
(四)消防設施設備故障;
(五)二次供水設施設備故障,但依法或者依合同約定應當由供水企業承擔的除外;
(六)***用排水設施設備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
(七)供配電系統設施設備故障;
(八)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嚴重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的其他緊急情況。
發生特別緊急情況,不及時排除險情,將嚴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先行受理,並在當日會同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相關單位進行現場勘查;情況屬實的,在1個工作日內按照不超過工程概算50%的比例預撥工程款;工程竣工後,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工程驗收、做好工程造價決算,向列支範圍內全體業主公示7日後,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備案並據實撥付剩余工程款。”
十三、將原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第三十壹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發生緊急情況且危及公***安全,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未按照規定對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下列程序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壹)組織相關專業部門進行鑒定並出具鑒定報告;
(二)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就工程事項出具相關證明;
(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制作工程預算並經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審定;
(四)組織施工單位進行搶修;
(五)會同相關業主對維修工程進行驗收後,將工程費用在該物業區域內公示7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發生緊急情況且危及公***安全,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未按照規定對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應急維修授權協議書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組織代修,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十四、將原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第三十五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轉移;未按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規定補交。”
十五、將原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第三十六條 房屋滅失的,在辦理註銷登記時按照下列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壹)屬於業主所有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其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十六、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九條,刪去第壹款第(三)項內容。
此外,對條款順序和個別文字表述作相應調整和修改。《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修改後,重新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