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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的組織形式及基本特征

存款保險制度的組織形式

從目前已經實行該制度的國家來看,緊要有三種組織形式:

1、由政府出面建立,如美國、英國、加拿大。

2、由政府與銀行界***同建立,如日本、比利時、荷蘭。

3、在政府支持下由銀行同業聯合建立,如德國。

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該制度,但金融危機正困擾著我國的商業銀行,廣大存款人的利益正受到威脅,銀行的信譽也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因此在提高中央銀行監管水平的同時,建立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特別是針對中小金融機構所吸收的存款實行保險,將對保護家庭和中小企業存款者的利益,對穩定金融體系,增強存款人對銀行的信心十分重要。

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特征1、關系的有償性和互助性

存款保險主體之間的關系,壹方面是有償的,即只有在投保銀行按規範繳納保險費後,才能得到保險人的資金援助,或倒閉時存款人才能得到賠償;另壹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險是眾多的投保銀行互助***濟實現的,如果只有少數銀行投保,則保險基金規模小,難以承擔銀行破產時對存款人給予賠償的責任。

2、時期的有限性

存款保險只對在保險有效期間倒閉銀行存款給予賠償,而未參加存款保險,或已終止保險關系的銀行的存款壹般不受保護。

3、結果的損益性

存款保險是保險機構向存款人提給的壹種經濟保障,壹旦投保銀行倒閉,存款人要向保險人索賠,其結果可能與向該投保銀行收取的保險費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險企業必須通過科學的精算法則較為準確地計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險企業有能力擔負存款賠付的責任。

4、機構的壟斷性

無論是官方的、民間的,還是合辦的存款保險都區別於商業保障企業的服務,其經營的目的不在於盈利,而在於通過存款保護建立壹種保障機制,提高存款人對銀行業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險機構壹般具備壟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