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攜帶資料到當地供電公司營業廳填寫並網申請表;
2.自然人申請時,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證、房產證或鄉鎮及以上政府出具的房屋使用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發電設施占用* * * *面積的,需提供物業或居委會意見及* * * *面積內涉及相關業主的認可意見。
申請光伏發電的程序:
1.攜帶申請光伏發電所需的相關資料,到當地或縣級電網公司客服中心申請接入;
2.在客服中心的協助下填寫準入申請表;
3.受理接入申請後,在電網公司承諾的時限內與客服中心確認接入系統方案。
工程竣工後,業主向客服中心申請並網驗收調試,電網企業完成電能計量裝置安裝、電力購銷合同和調度協議簽訂、並網驗收調試,工程即可並網發電。
光伏發電是壹種利用半導體界面的光伏效應將壹次能源直接轉化為電能的技術。主要由太陽能電池板(組件)、控制器和逆變器組成,主要部件由電子元件組成。太陽能電池串聯後,可以封裝保護形成大面積太陽能電池組件,再與功率控制器等部件組成光伏發電裝置。
安裝光伏太陽能發電的流程如下:攜帶身份證、戶口本、房產證等材料到供電營業廳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會派人現場勘察並出具方案,市民根據方案購買設備進行安裝。供電企業考核合格後,由供電企業進行並網調試,簽訂合同。
光伏發電的程序是:
1,攜帶身份證、戶口本、房產證等材料到供電營業廳申請,供電企業會派人現場勘察並出具方案,市民根據方案購買設備進行安裝。供電企業考核合格後,由供電企業進行並網調試,簽訂合同。
2、可以先撥打95598咨詢,然後到就近的供電營業廳辦理。家裏發電的話,可以帶上身份證、戶口本、房產證等材料。占用公共區域的,需要提供其他業主、物業、居委會的同意證明。提供申請後,供電企業會派人到現場勘察,並出具驗收方案。市民將根據計劃進行設計,購買太陽能電池板、逆變器、支架、電纜等。從有資質的單位,安裝,然後供電企業審核。審批通過後,供電企業將派人安裝計量裝置,簽訂並網合同,進行並網調試。光伏發電項目的手續是向供電局提供業主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產權證、屋頂協議/合同能源管理協議、項目概況報告等備案材料,取得備案批文後開工建設。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和地方電網消納能力,按照《2020年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工作方案》要求,規範有序組織項目建設。嚴格落實監測預警要求,根據電網消納能力合理安排新批(備案)項目規模。組織風電、光伏發電企業按月在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上填報、更新審批(備案)、開工、在建、並網等項目信息;加大與國土、環保等部門的協調力度,推動降低非技術成本,為風電、光伏發電建設投資創造良好環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修訂)
第十七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供熱供冷系統、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太陽能利用系統與建築結合的技術經濟政策和技術規範。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技術規範,在建築設計和施工中為太陽能利用提供必要的條件。
對於已建成的建築,居民可以做到不影響其質量和品質
在安全的前提下,安裝符合技術規範和產品標準的太陽能利用系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光伏發電項目經營者和電網企業實施電力許可制度進行監督。除按規定免於電力業務許可的光伏發電項目外,其他並網光伏發電項目經營者應當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被許可的經營主體應當保持許可條件,許可事項或者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壹條光伏電站項目建設前,應當做好項目開工前的規劃選址、資源評估、建設條件論證、市場需求分析等各項準備工作。
第十二條光伏電站項目開展太陽能資源評價,應當收集項目現場或者代表性場地壹年以上的實測太陽輻射數據和相關太陽能資源評價結果。
第十三條項目單位應重點落實光伏電站項目電力外送條件和消納市場,按照“就近接入、就地消納”的原則開展項目用電分析,避免出現不經濟的光伏電站電力遠距離輸送和棄光限電。第十四條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投資項目管理的規定對光伏電站項目進行備案管理。備案項目應符合國家太陽能發電發展規劃和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下達的本地區年度引導性規模指標和年度實施計劃,已落實電網接入條件。
第十五條光伏電站項目備案完成後,應抓緊落實各項建設條件,在辦理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相關建設手續後及時開工建設,並做好與電網企業送出配套電力項目的銜接。
第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將符合備案條件的項目納入可再生能源資金補貼目錄。未列入補貼目錄的光伏電站項目,不得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
第十七條為促進光伏發電技術進步和降低成本,提高國家補貼資金使用效率,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需要適時組織地方招標等競爭性方式選擇項目投資企業,並確定項目國家補貼金額。通過招標等競爭性方式組織的光伏電站項目規模不納入本地區年度引導規模指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654條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繳納電費。用電人逾期不繳納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用電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暫停供電。供電人依照前款規定中止供電的,應當事先通知用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