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事生產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或以其為主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適用50%的標準)
年應稅銷售額≥50萬元,壹般納稅人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80萬元,壹般納稅人
3)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不含稅銷售額)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提供交通運輸和現代服務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含免稅、減稅銷售額。
3、教育附加費(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納稅額*3%;
4、地方教育費附加(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納稅額*2%;
5、水利建設基金(按照銷售收入的0.1%來計提和交納);
6、企業所得稅(利潤總額*25%).新所得稅法規定法定稅率為25%,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壹致,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為20%;
7、印花稅按購銷金額0.3‰;
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壹)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壹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壹)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二)除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本條第壹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