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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的養老保險籌資模式主要有

養老保險制度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壹個主要組成部分,也構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制度本身需要規範化,政府和財政對基本養老保險領域的介入和管理也必須規範化。財政介入基本養老保險領域主要應考慮社會保險稅、養老基金預算管理和養老保險財政補助制度三大方面。

通過社會保險稅方式獲取基本養老保險資金

目前世界各國獲取基本養老保險資金的方式即籌資模式,通常有三種形式:繳稅制、繳費制和預籌基金制(強制儲蓄)。通過對三種籌資模式的比較,我們認為社會保險稅比繳費制更有效率,比預籌基金制和繳費制具有更強的約束機制,比繳費制和預籌基金制更能體現市場經濟所要求的公平性。因此,通過社會保險稅獲取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內的社會保險基金,是壹種符合我國現階段實際和改革發展客觀要求的選擇。為此,我們嘗試設計了壹套適合我國的社會保險稅方案,方案如下:

——納稅人和納稅對象的確定: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個體工商戶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應成為社會保險稅納稅人。農民進城從事工商盈利性活動壹年以上者,也應成為社會保險稅納稅人。企事業單位以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社會保險稅課稅對象,私營業主和個體工商戶可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額作為課稅對象。

——稅率的確定:稅率的確定是整個社會保險稅開征的難點,其合理與否關系到整個社會保險制度能否順利運行。壹般地說,養老保險應選擇部分積累模式,而失業、醫療、工傷保險可選擇現收現付的模式。稅率的設計上,應綜合考慮如何滿足不同險種對保險資金的需求。從國外的經驗看,有的國家只設計社會保險總稅率,然後將其分為企業和個人應交稅率;也有的國家按保險項目設置稅率,分解為企業單位和個人交稅率。我國的社會保險稅率設計,應設置壹個總稅率,將其分解為企業單位和個人交稅率。然後可將征收額按固定比例分解為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

按照有關測算,五項社會保險支出占城鎮從業人員工資收入的比重2005年最高僅為27.7%,遠低於現在五項社會保險的實際繳費率40.6%.這說明現在的繳費率過高,其主要原因是現行的社會保遊枯險覆蓋範圍仍主要限於國有企業,而國有企業正是養老、失業、醫療負擔最重的經濟成份,大量的非國有經濟發展時間不長,社會保險支出負擔相對輕壹些。因此,擴大社會保險巧滾覆蓋面是減輕社會保險負擔、降低社會保險繳費率的重要途徑。我們認為,在2005年前我國社會保險稅率設計在30%左右是完全可行的。

——納稅人負擔:如按30.6%的社會保險總稅率,由企業單位負擔19.6%,其中養老保險負擔12%、醫療保險負擔4%、失業保險負擔2%、工傷負擔1%、生育保險負擔0.6%;由職工個人負擔11%,其中養老保險負擔8%、醫療保險負擔2%、失業保險負擔1%.這樣可以體現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和企業單位和個人合理分擔的原則。

——將征收的社會保險稅劃分為相應的保險基金。我們認為,30.6%的社會保險稅征收額,可以按以下比例劃分:20%作為養老保險基金;3%作為失業保險基金、6%作為醫療保險基金、1%作為工傷保險基金、0.6%作為生育保險基金。其中20%的養老保險基金根據上面的測算可以形成部分積累,應付未來人口老齡化程度提高對養老保險基金的需求。

——建立基本社會保險“個人帳戶”。在五項社會保險項目中只有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適宜建立“個人帳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包括個人繳納社會保險稅8%的部分,還應從企業單位繳納的神寬洞社會保險稅中劃入2—4%;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包括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稅2%的部分,還應從企業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稅中劃入1%.

——建立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社會統籌基金”。社會保險稅企業單位繳納的12%部分中除2—4%進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外,其余的8—10%均進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社會保險稅企業繳納4%的部分,除1%進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外,3%進入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

——起征點與財務處理:社會保險稅的起征點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凡是工資收入沒有達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個人壹律免交社會保險稅:凡是工資收入超過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個人,超過部分按規定稅率交納。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稅,列入企業財務費用,作為生產成本;行政事業單位需繳納的社會保險稅壹般列入當年經費預算,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凡是有穩定收入來源的行政事業單位,可從其自身的收入中列支壹部分,具體比例由同級社會保障部門與財政部門***同協商確定。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稅,可從個人所得額中扣除,免交個人所得稅。

——財政影響的分擔:地方財政承擔本地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費支出,中央財政承擔中央壹級社會保障管理機構與經辦機構的管理費支出。

——社會保險基金的支出條件和方法。社會保險基金的支付在這裏主要涉及到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與“社會統籌”的支付順序與方法。關於養老保險金的支付,可規定凡是達到國家規定領取養老金條件的職工個人,應同時從社會統籌基金中領取相當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25%的社會性養老金;從“個人帳戶”中或按“個人帳戶”儲存額與平均余額等分的份額,或從“個人帳戶”中領取相當於個人離退休離工資水平35%的繳費性養老金,後者不按平均余額等分。醫療保險金的支付可按目前統壹規定執行,即“個人帳戶”與社會統籌分開核算,確定社會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控制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戶”中開支,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社會統籌基金中開支,個人也要負擔壹定比例。

——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社保基金管理涉及到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分工、管理體制的構建等。我們認為,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要調動各級政府參與管理的積極性,按不同項目社會保險基金的重要性及影響的大小,將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散於縣(市)、地(市)、省(市)、中央四級管理。可以考慮將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交給縣(市)壹級政府管理,失業保險基金交給省(市)壹級政府管理,養老保險基金交給中央政府管理。這樣既有利於增強各級政府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的責任,也有利於分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風險,提高各級基金的管理水平。按照上述分工,將社會保險基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結余資金主要購買國債和納入中央政府統壹規定的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渠道,不得隨意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