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監管機構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過去20年,隨著我國資本市場與基金行業的迅速發展,對基金管理公司的監管體系不斷健全和完善,出臺的相關監管政策與規範性文件近百份,監管內容基本覆蓋了基金公司業務經營與運作管理的各個方面。基金監管機構是證券監管機構的組成部分,是政府為了保護基金投資者利益、規範基金交易和運作、維護基金市場秩序並促進基金市場健康發展而設立的,它們對基金活動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基金監管機構依法擁有審批或核準基金的權利,對成立的基金進行備案,列‘基金管理人、基會托管人以及其他相關的中介機構進行監督和管理,並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法律依據:《基金公司管理辦法》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受托職責。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
第五條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基金運作方式。基金運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采用封閉式運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是指經核準的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基金。采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簡稱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的基金。采用其他運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九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產,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基金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第十壹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投資基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