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停發行的新債券在恢復交易前不得出售。壹般來說,新債在以下情況下會暫停發行:當日交易價格較前收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20%及以上時,臨時暫停時間為30分鐘;盤中成交價較前收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30%及以上的,臨時停牌至14:57;盤中臨時停牌時間超過14: 57的,當日14: 57復牌。
新債是指購買即將上市的可轉換債券。
壹般債券基金產品剛發行時,發行價格相對較低。這時,購買新發行債券的投資者稱為新債券。在購買時,他們會通過抽簽的方式選擇能夠購買債券的投資者,這種方式稱為中簽。中簽的投資者以債券的發行價購買債券,這需要的成本很小,然後他們可以通過出售債券獲得更高的收益。但新債上市後,壹般不會跌破面值,幾乎不會虧損,所以會做新債。
暫停交易(又稱“停止證券上市”)是指證券交易所對在本所上市的證券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審查或復核的規定。如果發現某壹上市證券不適合繼續上市,交易所可以發出《證券停止上市通知書》,暫停其上市。
暫停交易通常有壹個規定的時間。暫停證券上市的原因消除後,交易所將發出《恢復上市通知書》恢復其上市。
證券停止上市壹般有壹個規定的時間。暫停證券上市的原因消除後,交易所將發出《恢復上市通知書》,恢復其上市;如果證券停牌原因在停牌期滿後仍未消除,通常需要終止其上市。上市證券的停復牌應當報主管機關備案,並由交易所公告。不同證券交易所停牌情況不同。
暫停原因:
1.上市公司發布年度報告和中期業績報告、召開股東大會、增資擴股、發布分配方案、重大並購、投資及權益變動等重要信息時
2.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為上市公司需要就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事項進行澄清並公告時。
3.當上市公司涉嫌違規,需要接受調查時,應根據情況確定停牌時間的長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