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墊付?
如何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墊付?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條件、程序和事項如下:壹、申請先行支付的條件包括兩種情況:壹是《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另壹個是本法第四十壹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繳納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其次,申請先行賠付的程序應當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以及醫學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將根據有關規定,對工傷性質進行審查,並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二是個人或其近親屬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及相關材料(包括醫療診斷、鑒定費原始票據等。),並書面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第三人未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辨認第三人的,還應當將未支付或者無法辨認第三人的情況告知第三人。再次,根據不同情況,預付的項目也不盡相同。壹是對第三人造成的工傷,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僅限於醫療費用,不包括工傷保險待遇。二是因用人單位不繳納工傷保險待遇,包含了《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所列的九項費用。即工傷治療的醫療費、康復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安裝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因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壹至四級傷殘職工領取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每月傷殘津貼、 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和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勞動能力鑒定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後,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償還或者依法向用人單位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