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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可以領取哪些補貼

失業人員可以領取的補助是:失業保險金;失業補助金;臨時生活補助。

失業人員可以領取的補助:

1。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

2。失業補助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但是依舊沒有就業,或者是不符合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的,可以申領失業補助金。

3。臨時生活補助。對於參保不滿壹年的失業農民工,可以發放臨時生活補助。

4。職業培訓補貼。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的失業人員,可以發放失業培訓補貼。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的;

二、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聘用》合同或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相關證明和《職工指導培訓卡》和《戶口簿》、身份證、三張壹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地街道辦有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從下壹個月起失業人員憑證到指定地點領取失業保險金。

四、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有效期,是由其失業前累計繳費的時間確定的:

累計繳費壹年以上的,可以領取三個月失業金;

合計繳費二年以上的,可以領取六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三年以上的,可以領取九個月失業金;

累計繳費四年以上的,可以領取失業金12個月;

累計五年以上的,每滿壹年增發壹個月的失業金,但最長不能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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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壹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