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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土木工程學會章程

中國土木工程學會章程

第壹章總則

名字

協會名稱:中國土木工程學會。

英文名:ChinaCivilEngineeringSociety

英文縮寫:CCES

第二天性

該協會是由我國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和單位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公益性社會團體,是依法登記註冊的法人團體,隸屬於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是黨和政府聯系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發展土木工程科技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3條目的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公德。團結和組織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貫徹科學技術是第壹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在土木工程領域,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推動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結合,為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掛靠單位建設部的業務指導和組織領導,接受組織登記機關民政部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

北京市海澱區三裏河路9號

郵政編碼:100835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從事下列與土木工程相關的業務:

(壹)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促進學科發展,組織學術會議,舉辦科技展覽;

(二)普及科學知識,推廣先進技術,編寫科普讀物,組織科普活動;

(三)編輯、出版、發行學術圖書、期刊及相關音像制品;

(四)開展民間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參加國際學術組織;

(五)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

(六)參與土木工程建設的決策論證並提出政策建議;

(七)受委托承擔科技項目的評審、評估、評價、成果鑒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和技術標準編輯等任務;

(八)興辦科技實體,開展科技咨詢服務,促進科技成果向生產力轉化;

(九)表彰獎勵優秀科技工作者,推薦科技人才;組織詹天佑土木工程科技獎(工程獎、優秀論文獎、優秀學生獎等)的評選。);

(十)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呼聲;

(十壹)組織符合本協會宗旨的公益活動;

(十二)完成政府部門和中國科協委托的任務。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個人會員還包括學生會員、資深會員和榮譽會員。

第八條個人成員

(壹)會員必須擁護協會章程,有加入協會的意願,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具有工程師(含註冊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以上技術職務或碩士以上學歷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員;

2.非高等院校畢業並從事土木工程工作十年以上,具有相當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的科技人員;

3 .熱心並積極支持社會工作,並從事土木工程專業工作的管理人員;

4.定居港澳臺及國外的土木工程技術人員;

5.已畢業從事土木工程的學生會員。

(2)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本協會的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3.優先考慮協會組織的學術活動;

4.優先使用協會的相關學術資料和服務。

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

3.積極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4.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5.按要求繳納會費。

(3)議員的入會申請必須由本人自願提出,並經本局批準;或者由本協會委托的專業分會、地方學會、團體會員單位根據會員條件推薦,報本協會審批,最後由本協會頒發會員卡。

在港澳臺及國外定居並符合會員條件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員,必須申請加入本協會,由本協會會員介紹。由本協會直接審批後,發放會員卡。申請入會和繳納會費的具體辦法,按協會港澳臺和外國會員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學生成員

(壹)在高等院校土木工程專業學習兩年,學習成績優異,熱心科技活動的學生,可以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學生會員;

(2)學生會員須由本人提出,經本會教育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報本會備案,並發給學生會員證;

(3)學生會員由作為團體會員加入協會的高校負責組織活動。學校要建立學生會員群,對學生會員進行管理。具體辦法按照本會學生會員章程執行。

(4)學生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優先參加協會的相關活動;

3.在學校的領導下,開展本專業的學術交流和科技活動。

(5)學生會員在校畢業後,如申請土木工程專業工作,則被批準為本會會員。

第10條高級成員

(1)高級會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具有教授、研究員或高級工程師職稱的協會會員,在協會工作20年以上,並在本學科取得突出成績;

2.在土木工程領域有很大影響力的專家。

(二)高級會員由本人申請,經本會兩名理事或專業分會、地方學會、團體會員單位推薦,經本會審核批準後頒發證書。具體辦法按照本協會高級會員管理規定執行。

(3)除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外,資深會員還具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受協會委托,代表協會參加國際學術組織及其活動;

2.優先推薦到港澳臺或國外從事專業工作的職業資格認定;

3.承擔本協會或專業分會委托的任務。

第十壹條名譽成員

(1)名譽委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對土木工程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建設有特殊貢獻的人;

2.具有較高學術聲望的外國專家、學者及相關人士;

3.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執行理事或者專業分會會長,任期屆滿的。

(2)榮譽委員為終身榮譽稱號。由協會組委會、地方學會、專業分會推薦,經協會審定後頒發榮譽證書。

第12條團體成員

(1)具有壹定數量科技人員的企業、事業單位及相關組織,願意參加本協會的活動並支持其工作,在土木工程領域有壹定影響的科研、教學、設計、監理、施工、生產、管理等,均可申請成為本協會會員。

本會理事所在的企事業單位、院校應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團體會員由所在單位直接向協會提出申請或當地學會、專業分會推薦,經協會審核批準後,頒發團體會員證書。具體辦法按照本協會團體會員管理規定執行。

(3)集團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本協會的工作有建議權和批評權;

3.優先參加協會組織的相關活動和會議,適當減免註冊費;

4.優先獲取協會的相關學術資料;

5.我們可能需要優先考慮技術建議;

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和團體會員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

3.協助協會開展學術交流和科學普及活動;

4.協助協會發展和管理本單位的個人會員(包括學生會員);

5.按要求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管理

(1)個人會員由專業分會、地方學會和團體會員單位協助發展和管理協會;高級會員和榮譽會員由協會遴選、批準和管理;定居港澳臺及國外的會員由協會直接發展和管理;學生會員委托教育委員會發展和管理;團體會員由協會直接發展和管理,或由專業分支機構和地方社團發展和管理。

(2)會員資格是自願的,會員可以自由退出。會員無故壹年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出俱樂部應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

(三)會員如有損害協會聲譽、嚴重違背協會宗旨的行為,由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如果會員觸犯刑法,其會員資格將被自動取消。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全國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本協會的工作原則和任務;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選舉新壹屆理事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決定終止或者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名額分配,由上屆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大會代表由各專業分會、地方學會、團體會員單位、相關土木工程企事業單位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組成。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出席會議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舉行的,應當經理事會同意,報中國科協和建設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如秘書處)、分支機構(如專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和工作機構(如工作委員會);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協會的組織開展工作;

(九)審批學會內部管理制度和活動計劃。

(十)監督會費的使用;

(十壹)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候選人應是有學術成就、學風正派、熱心參與學會工作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員,以及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管理人員。董事年齡壹般不超過70歲。

在土木工程領域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或領導人,以及擔任過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的學會領導人,經理事會討論決定,可以當選為名譽理事、名譽主席或聘請為顧問。

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表決才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壹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壹)、(三)、(五)、(十壹)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執行理事人數不超過65,438+理事人數的0/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以以交流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良好的政治素質;

(2)在土木工程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主席、副主席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由理事會通過,報建設部、中國科協審核,並報民政部批準。

第二十六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報建設部、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主席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局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工作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辦公室、分支機構、工作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機關、工作機構和單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的資金來源是:

(壹)建設部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資助;

(2)有關部門的資助;

(三)境內外企業、機構、團體和個人的贊助或者捐贈;

(四)會費;

(5)社會基金,包括利息;

(六)舉辦各種活動或者服務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協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協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建設部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應當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建設部和中國科協審議同意,並報民政部批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協會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二條終止本協會的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建設部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在建設部、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協會經民政部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建設部、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02年10月7日經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批準之日起生效。

備註:我會會徽為白底紅字菱形圖案,由“civil”二字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