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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2022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和標準

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條件是: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2.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3、已進行失業登記,且有求職要求。

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標準是:

1,領取失業保險金後未就業的失業人員和繳納保險費1年以上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失業人員,杭州市區享受標準由912元/月提高到1026元/月,桐廬縣、建德市縣、淳安縣由828元/月提高到931.5元。

2.參保繳費不滿1年的失業人員,杭州市區享受標準由364.8元/月提高到410.4元/月,桐廬縣、建德市縣、淳安縣由331.2元/月提高到372.6元/月。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1,職工失業保險已繳納1年不滿2年,可領取失業救濟金3個月;

2.繳納失業保險滿2年不滿3年的職工,可領取6個月的失業救濟金;

3.職工失業保險繳費滿3年不滿4年,可領取失業救濟金9個月;

4.繳納失業保險滿4年不滿5年的職工,可領取失業救濟金12個月;

5.職工失業保險繳納滿5年後,可領取失業救濟金13個月;

6、職工失業保險繳納滿5年以上,每個滿姨媽可發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能超過24個月。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程序是什麽?

1.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面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和檔案報管理其失業保險的經辦機構備案。

2.失業人員應當自單位送達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之日起60日內,到經辦機構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

3.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7日內,核實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保險金從確認後的次月起發放,同時提供其他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工資總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