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當事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資者)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與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為準。
二、具體分析
基金合同規範基金各方當事人的地位與責任。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財產具有經營管理權;基金托管人對基金財產具有保管權;投資人則對基金運營預期年化預期收益享有預期年化預期收益權,並承擔投資風險。
因此,基金合同實際上就是壹份委托理財協議。
此外,基金合同應當對有關當事人及權利義務、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基金的托管、基金份額的登記等事項予以列明和說明。
三、基金合同包含的內容?
基金合同包含了哪些中要的內容?基金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基金的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和義務;基金的發行、購買、贖回與轉讓等;基金的投資目標、範圍、政策和限制;基金資產估值;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的費用、預期年化預期收益分配與稅收;基金終止與清算等。
此外基金合同列明了基金的基本情況,包括基金的名稱、基金的類別、基金的運作方式、基金的投資目標、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總額和合同期限或開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基金份額面值和認購費用及其他需要列明的內容。
同時還應當列明基金份額的發售時間、發售方式、發售對象、基金份額的認購和持有限額等內容。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應當根據基金法等有關規定訂明其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申購與贖回的事項,包括申購和贖回場所、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申購與贖回的程序、申購和贖回的金額、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等。
與壹般的“委托理財協議”不同的是,基金合同並不是要投資者去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簽約,在投資者充分了解基金的合同內容基礎上,投資者認購基金的行為就意味著默許了合同,願意委托該基金管理人“帶妳理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