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籌資標準
2012起,新農合籌資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於290元。其中,各級政府將新農合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省級財政根據各地財力情況給予分級補助;個人繳費每人每年不低於50元。經濟條件較好、醫療費用較高的地方,適當提高政府補助和個人繳費標準。各統籌地區要加強參合管理,認真做好個人參合費的征收工作。2065438+2002年2月底,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確定參加人數。參加人數確定後,原則上年度內不得變更。各級財政部門根據確定的參合人數計算撥付補貼資金。
二、規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分配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由住院統籌基金、門診統籌基金和風險基金組成。新農合籌資總額扣除風險基金後,住院統籌原則上按人均245元(含住院統籌基金230元、重大疾病大額醫療費用補充補償基金15元)、門診統籌基金人均45元(含普通門診統籌基金35元、門診統籌基金10元)收取,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
按規定提取重大疾病大額醫療費用補充補償基金,達到每年15元標準的(含歷年結余),不再繼續提取。
嚴格基金補償範圍。新農合基金只能用於補償參合農民的醫療費用。對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的特殊補償項目,先執行國家特殊補助政策,其余醫療費用按新農合報銷規定進行補償。納入免費治療的項目不納入新農合基金補償範圍。
第三,調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總體補償方案
(壹)調整住院總體補償方案
新農合住院補償起付線原則上縣級以上分別為300 ~ 400元和600 ~ 1000元,各地可在此範圍內適當選擇。鄉鎮壹級沒有起付線。
封頂線是參合農民在壹個保障年度內壹次或多次住院所能獲得的最高補償,2012年應不低於8萬元,部分地方需要提高的原則上不超過65438+萬元。
提高新農合籌資標準後,鄉鎮級、縣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報銷比例比2011提高了5個百分點,達到15個百分點。根據近年來各統籌地區住院率和“每次可報銷費用”(兩者乘積為“人均可報銷費用”),新農合省級技術專家指導組將各地分為三個檔次,各地要根據各縣(市、區)人均可報銷費用範圍選擇相應檔次。縣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補償比例原則上分別為75% ~ 80%和45% ~ 65%;鄉鎮級住院補償分段:即500元(含500元)以下部分補償比例和超過500元部分補償比例為60% ~ 95%。具體薪酬參考方案如下:
201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參考方案
人均可報銷費用(元)普通門診補償和住院補償(分段補償)
鄉級醫療機構縣級以上醫療機構
≤500元> 500元
補償比例封頂線補償比例補償比例補償比例補償比例補償比例補償比例
174~292 60% 400 60% 95% 80%~85% 60%~65%
293~336 60% 400 60% 95% 80%~85% 55%~60%
337~466 60% 400 60% 90% 75~80%% 45%~55%
(二)調整重大疾病住院大額醫療費用補償方案。
堅持以各區市為統籌單位開展重大疾病住院大額醫療費用補充補償工作,各區市新農合管理中心統籌管理重大疾病住院補充補償工作,縣級新農合經辦機構為參合農民辦理重大疾病補充補償服務。
完善重大疾病大額住院醫療費用補充補償方案。根據大病基金運行情況和統籌補償比例提高情況,各統籌地區可適當調整起付線和補償比例。2012年免賠額可降至1-1.5萬元,賠付比例為70%-80%。醫療費用較低的設區市可根據基金實際運行情況進壹步降低起付線,提高保障水平,切實解決醫療費用較高患者的經濟負擔。在壹個統籌地區,所有參合人員享受同等的報銷待遇。
(3)適當提高門診特殊疾病保障水平。
繼續完善特殊門診疾病補償方案,提高保障水平,引導患者合理就醫,緩解住院壓力。在“定病種”、“定藥品”、“定診療項目”的基礎上,對高血壓、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等3種疾病門診費用按50%補償,鄉鎮衛生院門診費用按90%的政策補償比例補償。具體辦法由省衛生廳另行下發。
調整惡性腫瘤放化療、器官移植抗排斥反應、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系統性紅斑狼瘡、肝硬化(失代償期)、慢性心功能不全、中風及後遺癥、重癥肌無力等9種疾病的補償比例。,從而達到與同級別醫院住院補償比例相同,不再自行設定封頂線,使用住院封頂線進行住院醫療費用補償。
提高重癥尿毒癥透析支持水平,采取定額補償方式,按每周不超過3次透析次數補償透析費用的70%,每年限額4萬元,明顯減輕重癥尿毒癥患者的醫療費用負擔。(四)開展普通門診的整體工作。
進壹步完善普通門診補償方案,將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普通門診補償與鄉鎮低價段住院補償有效銜接。每次門診不設起付線,按照60%的比例進行補償。提高普通門診封頂線,年封頂線在每人400元左右。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根據基金運行情況確定。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將實行鄉村壹體化管理、基本藥物制度並能與新農合信息系統聯網的村衛生院納入新農合普通門診定點範圍,方便農村居民常見病就醫,但每個行政村只能開設壹個衛生院。按40 ~ 50%的比例補償,其中村衛生所普通門診補償封頂線為每人每年50元左右。
將壹般醫療費用納入新農合報銷範圍。要進壹步加大普通門診宣傳力度,拓展宣傳渠道,提高知曉率,引導參合農民積極使用新農合普通門診。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的培訓,提高門診服務水平,提高新農合補償效率。各地要簡化普通門診報銷手續和服務流程,進壹步加快社會保障卡的推廣應用,充分利用信息技術便利農民報銷補償。
(5)完善農村重大疾病保障。
進壹步鞏固和提高農村地區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臟病兒童保障水平,擴大定點醫療機構範圍,細化篩查程序,完善轉診治療和結算。逐步增加病種,將乳腺癌、宮頸癌、耐多藥結核病等重大疾病納入保障範圍。
四、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和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
(壹)加強資金管理
基金結余率高的縣(市、區)要有針對性地調整補償方案,合理提高補償比例,實施二次補償,提高基金利用率。對存在基金超支風險的地區,要加強住院率控制和醫療費用監管,適當調整統籌補償方案,保持基金平穩運行。
(2)積極推進支付方式改革。
各縣(市、區)在實行門診統籌總額預付制度的同時,要開展普通門診統籌。繼續在11縣開展住院按病種(組)、總額和床日付費改革,取得經驗後逐步推開。積極試點住院按床日付費、門診按人頭付費等支付方式改革。通過支付方式改革,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上漲,確保基金安全,力爭年內取得明顯成效。
(三)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監管
要進壹步加強新農合精細化管理,改進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水平。嚴格執行省衛生廳確定的醫療費用上漲限額、目錄外用藥比例,對於人均住院費用上漲和目錄外醫療費用比例超過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要按照規定嚴肅處理。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日常監管。合理用藥、合理檢查、合理使用抗生素、支付方式改革、控費和目錄外藥品控制等作為定點醫療機構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醫療機構定點資格的重要條件。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將新農合在定點醫療機構的實施情況納入醫院評審評估範圍,加強對新農合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規範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行為。
(四)加強轉診管理。
本著便民利民、就近就醫的原則,尊重農民自主選擇的權利。鄰近地區可以探索建立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互認制度,方便參合農民就近就醫。縣級新農合管理機構加強轉診管理,引導農民就近住院。要結合實際制定轉診審批制度,合理控制患者轉縣就醫比例,轉縣就醫率控制在25%左右。參合患者轉往省外醫療機構時,應具有省級定點醫院的轉診意見,並經縣級新農合管理部門批準。對應辦理轉診手續而未到縣外醫療機構就診的患者,可適當降低補償比例,具體比例由各縣自行確定。出國(境)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補償。
(五)加強醫療卡(社會保障卡)管理
充分利用社會保障卡完善新農合管理、支付和結算,各統籌地區要加強用卡管理,加快農村居民社會保障卡發放,改善定點醫療機構用卡環境。加大宣傳力度,引導參合農民看病特別是在門診看病時正確使用合作醫療證(卡),方便證(卡)結算。
各縣(市、區)要按照指導意見,結合實際,盡快出臺2012的地方補償調整方案。各設區市衛生、財政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的要求,加強對所轄縣(市、區)新農合補償方案調整的指導,負責對各縣(市、區)補償調整方案的審核,並報省領導小組備案。補償政策突破本意見的,應提出具體依據,經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後實施。各縣(市、區)2012新農合補償調整方案和各設區市2012重大疾病大額住院醫療費用補充補償調整方案要在2月底前實施。
本意見未涉及的其他補償政策,按省衛生廳、財政廳下發的補償方案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