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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休幹部喪葬費和撫恤金標準

發給離休幹部近親屬的死亡撫恤金,壹般為本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上本人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因病死亡、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不論是否有直系親屬,壹般給予壹次性撫恤金。

1.法律規定的老幹部退休金是多少?

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和退休人員壹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退休)後,發放壹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

目前最新的標準是:死後被視為烈士的壹次性撫恤金為其生前基本工資(退休費)的80個月,因公死亡40個月,因病死亡20個月。

至於喪葬費,火化是唯壹的收取方式。沒有統壹的標準。壹般是壹次性補助三個月基本工資(退休費),壹次性使用,不需要少退或者補。

擴展數據:

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關於壹次性撫恤金(死亡撫恤金)的標準

(壹)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標準和發放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二)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統籌地區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死亡的,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照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因病死亡,壹次性撫恤金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的壹次性撫恤金標準為本人死亡前4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本人死亡前2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支付壹次性撫恤金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二、關於壹次性撫恤金的計發方法

實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的,壹次性撫恤金計發基數調整為:

(1)工作人員。計算基數是本人去世前最後壹個月的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2)退休人員。計算基數為本人去世前最後壹個月享受的基本退休費,即退休時計算的基本退休費和退休後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休費之和。

(3)離退休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發布辭職的通知》的規定,計算基數為本人基本退休生活費,即退休時計算的基本退休生活費和退休後按照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休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派出人員原屬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老幹部及其退休人員死亡可以領取養老金,養老金也可以壹次性發放。如果需要辦理相關手續,需要到社保局窗口辦理,但是要註意帶上全法規定的相關證件,比如領取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