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會保險費征繳實施辦法》第八條繳費單位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日期,在每月1日至15日內,
第十條(申請延期付款的條件)
繳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不能按月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同意,可以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
(壹)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進入破產程序;
(二)停產、連續虧損壹年以上,或者瀕臨破產的;
(三)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情形。
擴展數據
上海市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
第二十六條(通知)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者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向繳費單位工會組織或者繳費人工會組織通報繳費單位的違法行為和侵犯繳費單位合法權益的行為。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權向繳費單位的上級工會和市總工會通報繳費單位的違規行為和侵犯繳費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也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向社會進行公示。
第二十七條(滯納金)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者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28條(未付款單位的處理)
繳費人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進行提醒;當月仍不繳納的,從次月起移送勞動監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報告)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勞動監察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舉報社會保險費征繳中的違法行為。勞動監察機構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並按規定處理。
勞動監察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上海市社會保險費征繳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