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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農村學校少年宮項目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和加強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農村學校少年宮項目管理,根據《彩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4號)、《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財綜〔2007〕83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央專項彩票資金支持鄉村學校少年宮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20115年財政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中央文明辦)、教育部安排的鄉村學校少年宮設備修繕、運行補助和人員培訓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學校少年宮,是指依托鄉鎮中心學校現有場地、教室和設施,進行修繕並配備必要設備,依靠教師和誌願者進行管理,利用課余時間和節假日組織開展群眾性校外活動的公益性活動場所。

第四條用於項目的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應當堅持公開透明、規範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五條項目資金資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公益活動,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彩票公益金資助的中國福利彩票、中國體育彩票”字樣。

第二章資金使用範圍和標準

第六條項目資金的使用範圍如下:

(壹)修繕設備:利用鄉鎮中心學校現有場地、教室進行修繕並配備設備,整修成適合舉辦群眾性校外活動的鄉村學校少年宮;

(2)運行補貼:補貼已開展活動的鄉村學校少年宮日常運行費用,培訓鄉村學校少年宮管理人員。

第七條項目資金標準如下:

(1)設備修理費標準為平均每所20萬元,其中修理費不高於6萬元,設備不低於1.4萬元;

(二)運營補貼的標準為平均每年5萬元。

第三章項目申報和資金使用

第八條項目申請和審批程序如下:

(壹)中央文明辦會同財政部、教育部制定項目總體規劃,每年向各地下達農村學校少年宮量化指標;

(二)省文明辦會同同級財政、教育部門制定申報辦法和申報範本,組織本地區申報和評審項目;

(三)省級文明辦會同同級財政、教育部門審核項目後,報中央文明辦、財政部和教育部備案;

(四)中央文明辦會同財政部、教育部對項目進行抽查。

第九條項目資金預算由財政部根據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項目資金標準和鄉村學校少年宮量化指標,按年度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廳)。

第十條運行補貼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文明辦和教育部門根據農村學校少年宮的工作績效和管理水平,提出“以獎代補”的分配意見後進行分配。

第十壹條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地方財力狀況,可以統籌安排資金和中央財政安排的項目資金使用。

第十二條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對項目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十三條安排項目資金使用時,在政府收支分類表中填報“其他支出”229類,“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60項,“彩票公益金用於教育的支出”04項。

第十四條項目基本建設支出屬於政府采購範圍的,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項目資金支付管理,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項目壹經批準,原則上不得調整。實施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原申請和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七條省級文明辦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教育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項目實施的具體辦法,並報中央文明辦、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文明辦和教育部門應加強對項目資金管理和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省級財政部門、文明辦和教育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壹年度項目資金分配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報送財政部、中央文明辦和教育部。

第二十條省級財政部門、文明辦、教育廳應當於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布上壹年度項目資金分配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

第二十壹條省文明辦應當設立投訴電話,接受投訴並及時處理。

第二十二條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截留、擠占、挪用項目資金等。,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第四百二十七條)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財政部、中央文明辦、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