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稅收和土地優惠)
養老機構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享受稅收減免優惠。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可以通過劃撥國有土地、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或者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征用或使用集體所有土地建設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減免土地復墾基金和耕地占用稅。
第二十七條(城市建設和公用事業收費優惠)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免交下列費用:
(壹)自來水、燃氣容量和汙水排放容量。
(二)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專項資金。
(三)人防工程使用費。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老年人居住用房免收人防工程建設費。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在規定電壓範圍內用電,減半支付配電補貼,免交供電補貼。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使用自來水、燃氣、電力,繳費時享受優惠。具體辦法由市物價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交通便利)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工作車輛,經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批準,減免公路養路費。
有關單位應當為養老機構的工作車輛通過隧道、黃浦江大橋、高架道路、高速公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條(醫療費用報銷和醫療執業範圍)
養老機構所在地的壹級醫療機構應當為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提供社區醫療服務。醫療機構為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公費醫療、勞保醫療或者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
養老機構內設立的醫療機構為入住的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公費醫療、勞保醫療或者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
前款規定的醫療機構設置及其執業範圍的辦法,按照國家和本市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政府擔保和補貼)
無經濟收入、無贍養人、無扶養人的老年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提供基本養老保障,由民政部門安排入住養老機構。
養老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補貼:
(壹)無經濟收入,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
(二)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3)其他特殊情況。
前款規定的補助標準由市民政局提出,市財政部門核定。
第三十壹條(表彰)
對支持和發展養老機構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