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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醫保,手術費用卻要先行墊付,有這規矩嗎

有醫保,醫療費用並不是及時結算的,而是在病人完成診療結賬之後,才由醫保中心和定點醫院完成結算。所以醫院會要求先行支付費用,其自費部分也是在完成醫療之後和醫保中心結算完成後才能得出具體報銷金額,醫保報銷金額可以直接抵扣總消費額,個人只需支付報銷完成部分。先行墊付的醫療費用加上報銷金額超出醫療總費用,則由醫院進行退費,將多余部分退於個人。

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三十六條在壹個結算期內職工和退休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按醫院等級和費用數額采取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擔:

(壹)在三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準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5%,職工支付15%;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支付10%;

3、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

(二)在二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準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7%,職工支付13%;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2%,職工支付8%;

3、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

(三)在壹級醫院以及家庭病床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準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支付10%;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

3、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

(四)退休人員個人支付比例為職工支付比例的60%。

但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照比例支付的最高數額不得超過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最高支付限額。本條第壹款所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比例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施行。

擴展資料: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三十三條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在壹個年度內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累計最高支付限額按上壹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確定。

第四十九條門診、急診醫療費用和住院醫療費用中由個人支付的部分,以及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由個人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直接結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結算。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部門另行制定。

百度百科——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