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在試用期內,單位和職工也應該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五險壹金,因為試用期是合同期的壹個組成部分,它不是隔離在合同期之外的。另外,企業給員工上保險是壹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於當事人的意思或自願與否,即使員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險也不行。
2、根據我國對各個單位、公司、以及外企的規定,不管是民營企業還是公辦企業,公司都應該為員工繳納五險壹金,包括在試用期的員工。
3、根據有關規定,不同的地市,不同的身份,五險壹金的繳納金額也會有很大的不同,企業和個人繳納費用數目也是不同的,這是由各個地區的發展程度不同所造成的,也體現了我國制度的實用性。
按照國家勞動保障政策,員工在入職第壹天起,用人單位就有為其繳交各項社保的義務,不管是不是在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說,試用期同樣屬於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因此,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應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另外,試用期也應該交公積金。單位應自與這些新職工在建立或形成勞動關系之日起第二個月開始為他們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首月工資總額,繳存比例為單位確定的繳存比例。對於單位不交公積金的情況,職工又該如何維權呢?您可以到所在區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屬分中心或管理部門反映單位未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關情況,需要攜帶以下資料:身份證明、勞動合同、工資收入證明等證明文件。對單位逾期不交或者少交住房公積金的行為,職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1、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參加社會保險,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指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自用工之日起繳納五險壹金。
2、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在,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3、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