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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失業救濟金後未就業如何續領?

領取失業救濟金後如果沒有工作,可以繼續領取。

申請失業救濟後仍未找到工作,在申請失業救濟的時間內,可以繼續申請失業救濟。它們之間沒有沖突,妳可以反復享受,但妳不能同時享受。也就是說,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同時不能領取失業救濟金,但領取失業救濟金後仍然失業的,可以申請失業救濟金。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它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壹種臨時補償,目的是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失業補貼是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定的分期發放失業補貼。可以理解為社保部門向困難失業人員發放的臨時生活補助。

申請失業救濟金的條件:

1.領取失業保險金後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

2.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職工(不含參保未滿1年且不繳費的合同農民),可申領六個月失業救濟金,相當於自願離職就業未滿1年的人員,領取失業救濟金後未找到工作的朋友。

領取失業保險的條件:

1.本人已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1年。

2.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卻因為自己無法控制的原因被迫中斷就業。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待遇申領和支付辦法》規定了哪些情形不是本人意誌造成的,主要包括:勞動合同解除、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辭退、開除、開除勞動者、用人單位違法或者違反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辭職。因上述情況造成失業的,職工有權申請失業保險。

3、已進行失業登記,且有求職要求。失業登記的目的是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考慮到失業保險的壹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求職是很有必要的。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自勞動合同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壹般為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壹旦超過60天,就不辦理了,必須趕緊辦理。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