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的被保險人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法定勞動年齡內的非自願失業;
(2)本人及所在單位已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並連續繳費1年以上;
(三)失業登記;
(4)有崗位要求,接受職業介紹和就業指導。
職工失業時,應按下列程序申請失業保險待遇:
申領失業保險金需在失業或勞動爭議結案後60日內填寫失業待遇申請表,攜帶兩張壹寸小彩照、失業證、戶口簿復印件(幹部身份、固定工身份的員工還須攜帶個人檔案)到待遇發展部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同時需要到市勞動就業服務中心進行失業登記。
此外,失業保險金的支付標準:
失業前,本人和用人單位累計繳費滿壹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訂)第四十四條規定: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訂)第四十五條規定: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訂)第四十六條規定:
失業前,本人和用人單位累計繳費滿壹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訂)第四十八條規定: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