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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重新調整政策

法律分析:

本次調整養老金的範圍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含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離休人員及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後照發本人原標準工資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範圍。明確從2022年1月1日起,為2021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2021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此次調整,繼續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定額調整體現社會公平,同壹地區各類退休人員調整標準壹致;掛鉤調整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使在職時多繳費、長繳費的人員多得養老金;適當傾斜體現重點關懷,主要是對高齡退休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等群體予以照顧。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同時,要通過擴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收支管理等措施,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確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拖欠。各地落實情況請於2022年8月15日前書面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