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工作。第六條 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應用,以城市為重點,逐步向農村推廣。
鼓勵生產、使用新型墻體材料,限制生產、使用空心粘土制品,逐步禁止生產、使用實心粘土磚(瓦)。第二章 鼓勵與扶持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新型墻體材料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引進和推廣應用工作,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對在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科學技術研究、宣傳教育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指導和支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技術、工藝和裝備的研發,制定新型墻體材料設計及施工技術規範、規程。第九條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生產企業等加快對新型墻體材料的研究、開發與應用,解決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技術問題,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研究成果的轉化。對新型墻體材料的科研、新技術與新產品開發及推廣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照有關規定從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中給予補助。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符合新型墻體材料發展規劃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在用地、資金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第十壹條 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當年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或者在無形資產成本中予以攤銷。第十二條 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符合新型墻體材料目錄及生產規模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認定後,生產企業依法享受減半征收增值稅的優惠待遇。第十三條 鼓勵利用礦產尾砂、工業廢渣和廢棄物、建築垃圾及江、河、湖、海的淤泥等替代資源發展新型墻體材料。
企業利用廢棄資源生產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要求並達到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且資源綜合利用率達到國家規定要求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認定後可依法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壹)對生產的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鍋爐爐渣、冶鐵廢渣(不包括高爐水渣)以及其他廢渣的,免征增值稅;
(二)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的,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第十四條 鼓勵建設單位使用新型墻體材料。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墻體完工後、打底粉刷前向新材管理機構申報;新材管理機構應當在5日內派員到現場核實,並出具核實憑證。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的主體工程竣工後,憑核實憑證等有關資料,向原預收基金的新材管理機構申請返退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新材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會同財政部門予以核實,對使用新型墻體材料達到規定比例並符合返退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退還其繳納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返退,並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扶持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築示範工程、新農村試點建築工程、農村村民住宅小區。
對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築示範工程、新農村試點建築工程、農村村民住宅小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新材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助。工程竣工驗收後,其設計使用、實際施工使用新型墻體材料達到規定比例並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新材管理機構可對該工程設計、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