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津貼是指工傷職工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與單位保持勞動關系並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應當由用人單位安排,但難以安排的,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的津貼。工傷職工與工傷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自然應當享受相關津貼和賠償。
傷殘津貼發放時間:
工傷職工完成傷殘等級鑒定後,鑒定機構壹般會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出具鑒定結果。職工在接到傷殘等級報告後,可以向社保所在地的工傷醫療保險機構申報領取壹次性傷殘賠償金。工傷醫療保險機構收到完整資料後,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壹次性傷殘賠償金的制表、申報和審批手續,然後將支付報告提交社保中心財務部門進行支付。錢會打到公司賬戶,但是有指定的名字(公司受傷員工)和支付憑證。然後企業會支付給員工本人。員工應該能在壹個月內拿到錢。
壹次性傷殘津貼由社會保障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根據工傷傷殘等級,比如10級的標準是本人7個月工資,其中本人工資是工傷前月平均繳費工資12個月。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並被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後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便易行。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查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醫療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的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的人員,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調查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