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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軍人失業保險金的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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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於部分安置在企業的退役軍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問題。

(壹)基本養老保險

退出現役安置在企業的退役軍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其軍齡視為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未參保或參保後中斷繳費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承擔,單位繳費部分確有困難的。退役軍人所在企業可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簽訂緩繳或補繳協議,使其參保並延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各地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按規定切實將退役軍人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地方財政特別是省級財政要調整支出結構,緩解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壓力。中央財政在安排養老保險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時,對財政確有困難的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以及接收退役軍人較多的地區給予適當支持。

(二)基本醫療保險問題

退役軍人應當隨企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凡企業尚未投保的,當地政府要督促企業盡快投保;生產經營困難多的企業,可以通過降低繳費率、不建個人賬戶、建立單壹統籌基金等方式納入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方式就業的退役軍人,可按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未投保的軍隊

退休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由企業按規定解決;對解決困難、本人及家庭無力支付的企業,納入城市醫療救助體系。沒有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的地區,可以通過臨時救助等措施解決。

(三)失業保險

在企業工作的退役軍人應當隨企業參加失業保險。失業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按時足額支付失業保險金,並按規定提供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促進其再就業。

對因生產經營異常、長期停產、半停產等原因欠繳失業保險費的企業,簽訂補繳協議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向該企業失業退役軍人發放失業保險金,並提供相應的再就業服務。

企業關閉、破產時,要按照有關規定,在資產變現收入中優先清償企業所欠失業保險費。不能全部清償的部分,經有關部門審核並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予以核銷,切實保障企業退役軍人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五、關於殘疾軍人和農村老復員軍人的醫療問題。

各地要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妥善解決殘疾軍人和1954 10前入伍的農村老復員軍人(以下簡稱農村老復員軍人)的醫療問題。壹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費用按照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壹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民發〔2005〕199號)予以保障。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其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不屬於醫療保險範圍,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關於農村退役士兵的醫療問題,各地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措施,幫助農村退役士兵解決醫療困難。要積極研究制定減免醫療費用的具體辦法,將符合條件的農村退役士兵納入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和農村醫療救助範圍;已經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的地區,要切實幫助符合條件的農村退役士兵解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問題,並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範圍。

中央財政對撫恤優待對象多的困難地區,包括農村殘疾軍人和復員軍人,給予適當補助,幫助解決撫恤優待對象的醫療費用問題。

六、關於殘疾軍人等級與工傷職工殘疾等級的銜接問題。

《現役軍人傷殘等級判定的主要標準(試行)》(民發〔2004〕195號)與《職工因工致殘和職業病致殘程度判定標準》(GB/T 16180—1996)基本相同,按兩個標準評定的等級可視為對應。

地方和軍隊有關部門要相互配合,各負其責,加強退役軍人思想教育,進壹步做好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加大各項政策的監督落實力度,妥善解決部分退役軍人的實際困難,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關於進壹步落實部分退役軍人勞動保障政策的通知

勞動部[2007]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建設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財政局:

進壹步落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關於認真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就業再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勞部發〔2005〕17號)和《關於認真做好部分退役軍人勞動保障工作的通知》(勞部發〔2006〕17號)。

壹是進壹步落實部分退役軍人勞動保障政策。

(壹)實施再就業扶持政策

對部分失業且有再就業願望的退役軍人,憑退役證和身份證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求職登記,符合《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規定條件的,辦理再就業優惠證,享受相應的再就業扶持政策。

(二)解決基本養老保險問題。

1,部分退役軍人和軍隊轉業幹部未參保繳費,但可持有效證件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軍齡登記手續。原軍齡可視為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含軍齡,視同繳費年限)15的,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對已辦理軍齡登記手續並按規定繳費的,將實際繳費年限與原軍齡合並計算繳費年限。

2、部分退役軍人和軍隊轉業幹部,處於失業狀態,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養老保險關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含軍齡,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

3,對部分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退役軍人和軍隊轉業幹部,個人按規定繳費,企業繳費確有困難。退役軍人所在企業可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簽訂緩繳或補繳協議,使其參保並延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4.對部分繼續參保繳費再就業的退役軍人和軍隊轉業幹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受理並做好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工作。

5.對部分以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的退役軍人和軍隊轉業幹部,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三)解決基本醫療保險問題。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參加失業保險的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按照規定享受醫療補助。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期滿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退役軍人和軍隊轉業幹部,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相關政策參加醫療保險,延續醫療保險關系,並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他們的軍齡被視為繳費年限。對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退役軍人和軍隊轉業幹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業和個人按規定繳納保險費。對確有困難的企業,各地要多渠道籌集資金,幫助其企業參加醫療保險。無法參加醫療保險、參加醫療保險後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退役軍人和軍隊轉業幹部,要按規定納入醫療救助範圍,保障其基本醫療待遇。

其他在企業1954 165438+10月1後入伍並參加過抵禦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壹、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維護國家安全的以武力對敵或對抗敵人的軍事行動的人員,以及至今已從部隊退役的人員(簡稱戰爭退伍軍人)和參加過核試驗的人員,由勞動和社會事務部發給[

第二,加強部門協調與合作

各級勞動保障、民政、財政等部門要嚴格落實中央明確的落實相關政策的職責分工,進壹步完善信息交換、情況通報等資源共享,形成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

(壹)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與當地民政部門的溝通合作,做好民政部門接收復員退伍軍人信息的工作,並組織專門力量進行核實。要充分發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平臺作用,深入開展調查工作,摸清底數,力爭不留死角。要進壹步加強退役軍人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優先推薦工作崗位,按規定落實各項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要做好部分退役軍人軍齡登記工作,準確核定視同繳費年限,主動宣講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政策法規,認真做好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工作,為退役軍人參保繳費和待遇支付提供方便快捷服務。要以適當形式正確宣傳兩個“17號文件”精神,讓退役軍人了解和掌握相關政策,增強就業和保險意識。

(二)民政部門要以區(縣)為單位,在規定時限內將兩個“17號文件”範圍內本地區復員退伍軍人的所有信息提供給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如果情況不清楚,有關部門應主動配合核實。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7號文件要求,及時撥付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加強監督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要跟蹤掌握本市縣的工作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情況和問題。要根據地方工作進展,加強對基層部門的督促指導,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各地在政策執行中遇到的突出問題要及時上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及時督促落實相關政策。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

200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