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次性傷殘津貼為20個月,由社保機構支付。補償基數為2551元× 20個月= 51.020元;
2.社保經辦機構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繳納本人受傷前工資的80%領取撫恤金;
3.
傷殘職工戶籍不在工作地,需要壹次性領取傷殘撫恤金和護理費的,與社保經辦機構簽訂合同,保險關系壹次性終止,為期十年。
十年就是120個月×2551。
元×80%(壹次性傷殘撫恤金)+2551元×13個月(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20個月×2551。
元× 40%(護理人員工資)=400507元。壹次性傷殘撫恤金為400507元+壹次性傷殘補助金51020元=451527元。
擴展數據
三級傷殘鑒定標準:
1,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要不斷監督;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室內活動;
3.明顯的職業限制;
4.社交方面的困難。
與評估標準相關的法律:
1,人體輕傷鑒定標準(1997年7月25日公安部頒布,10月25日實施,65438+1);
2.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1990年6月20日頒布,1990年7月10日實施);
3.《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司法部、公安部最高法0990年3月29日頒布,1990年7月20日實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公安部發布,2002年6月5438+2月02日實施);
5.《醫療事故分類標準(試行)》(衛生部2002年7月31發布,2002年9月1實施);
6.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國家標準GB/T 15499-1995)
7.《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GB/T 16180-2006,國家技術監督局2006年5月1日實施);
8.《職工非因工致殘或患病程度鑒定標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2年4月5日頒布,同日實施);
9.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司法部頒布,2014+00+1實施);
10,《人體傷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2005年1起實施);
11,《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發布);
12,《殘疾人實用評估標準(試行)》(中國殘聯發布)。
百度百科-殘疾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