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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投資風險的方法有哪些?

法律主觀性:

投資風險是指投資者為實現其投資目的,在未來的經營和財務活動中可能承擔的損失或破產的風險,即在投資過程中的表現。它的分類是:1。成因分為自然風險、社會風險、經濟風險和技術風險;2.風險的性質可分為純風險和投機風險;3.涉及範圍界定的分類有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

法律客觀性:

在美國和其他歐洲國家,風險投資基金的供給來源不僅包括個人和政府資金,還包括養老基金、保險公司和投資銀行等機構投資者。雖然中國的養老基金、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也是參與風險投資最有力的機構投資者。然而,現行的《商業銀行法》和《養老基金管理條例》不允許商業銀行參與風險投資活動。現行《保險法》對保險資金的運用只有壹般規定,並強調安全性原則,規定“不得用於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極大地影響了我國風險投資的有效供給。防範資本風險,刺激民間資本需求,是促進其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應盡快出臺風險投資基金法,通過設立風險投資基金吸引大量民間資本。同時,對限制風險資本供給的法律法規進行了修訂,包括《商業銀行法》、《保險法》、《養老基金管理辦法》等。修改這些法律法規,適當放寬對這些機構投資者的投資限制,允許他們適當參與風險投資,比如允許壹定比例的養老基金、保險資金和商業銀行的存貸差參與風險投資。多方調動社會閑散資金,擴大創業投資資金來源。這不僅可以滿足養老基金和保險費用長期保值增值的需要,增強商業銀行的生存和長遠發展,也可以解決目前我國風險投資供給不足的問題,降低資金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