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如何辦理參保登記?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範圍內的各類用人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內,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應當自開業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1)營業執照、批準成立文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2)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3)成建制轉入的,還需提供轉出地經辦機構開具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介紹信和單位及職工的參保信息;(4)法人身份證;(5)參保人員身份證;(6)單位編制本(事業單位)。
2、用人單位及職工如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第二款規定:“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28%,其中單位20%,個人8%,由用人單位從職工本人工資中代扣。
3、參保單位如何申報繳費基數?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豫勞社養老〔2003〕31號和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參保單位每年應進行壹次繳費基數申報。
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度為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故我市社保局繳費基數申報工作在每年3月份開始,6月底結束。
每年3月底之前參保單位應到社保局領取《參保單位及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申報核定表》及拷取每位職工申報信息表(電子表)並認真填寫,於每年5月底之前報送到社保局,報送時攜帶上年度勞動工資統計報表,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財務總賬及上年底職工工資發放的明細表(原件及復印件)。
在申報職工繳費基數時,使用上年底個人月平均工資。繳費基數不能低於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列入計算的工資總額(其中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收入),對低於上年度當地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當地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進行保底,高於上年度當地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的,按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核定。
在核定單位繳費基數時,對照單位報送的勞動工資統計報表,財務報表,財務總賬,及每位職工申報信息表(電子表)進行對比分析,企業繳費基數應按上年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低於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作為繳費基數。
對未按規定申報繳費基數的單位,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259號令)、《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壹百壹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參保單位補辦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由經辦機構按規定結算。
4、靈活就業人員如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繳費比例統壹規定為20%,其中12%記入統籌基金,8%記入個人賬戶。
5、參保職工在什麽樣的情況下不能補繳養老保險費?
按照《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當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豫勞社養老〔2006〕42號)規定:
(1)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從參保之月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向前補繳。參保後,要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2)職工參保後,要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的(企業破產、改制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個體靈活就業人員超過壹個繳費年度內未繳費的),以後不得再補繳,中斷前後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3)長期停產確實無力補繳的困難企業的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時,經職工本人同意,也應辦理退休手續。職工退休後,在此之前欠繳的養老保險費中的個人欠費部分不再補繳,以後清償欠費時,不再補繳個人應繳納部分,待遇也不再重新計算。
6、參保職工在什麽樣的情況下可以補繳養老保險費?
按照《社會保險法》和《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當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豫勞社養老〔2006〕42號)規定:
(1)應參保而未參保企業的職工,應補辦參保手續,補繳養老保險費。但補繳時需對用人單位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2)欠繳養老保險費的企業為其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或退休手續時,應先補繳欠費。
(3)對長期停產確實無力補繳的困難企業職工,可以先補繳欠繳的本金,按規定加收的滯納金計入企業欠費。
7、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人員符合申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如何辦理轉續手續?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符合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條件的,按下列規定辦理手續:
(1)參保人員終止繳費離開就業地時,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開具全國統壹的《參保繳費憑證》。
(2)參保人員在新的就業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申請,並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和身份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3)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受理審核《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對不符合轉移條件的,向提出申請的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4)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各項手續。包括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傳送給參保人員新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按規定劃轉基金等。
(5)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來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辦結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包括兩地經辦機構在內,完成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手續的時限不應超過4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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