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時間:2014九月1。
主要內容:
特殊情況下的工傷保險責任
細化工傷認定標準
申請工傷認定的法定時限
工傷保險與民事侵權賠償的銜接處理
因特殊情況不予認定(認定)工傷的:
認定依據: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法院生效裁判文書(除非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證據)
沒有權威或法庭文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相關證據作出事實認定(故意犯罪除外)。
不能認定工傷的情形:
1,故意犯罪
2.喝醉或吸毒
3、自殘或者自殺,我負主要責任。
程序處理:工傷認定?勞動關系糾紛
1,勞動關系糾紛(仲裁或訴訟)
2.工傷認定行政訴訟
3、勞動關系糾紛(無仲裁或訴訟)
4.工傷認定行政訴訟
特殊情況下的工傷保險責任
1,多重勞動關系(員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工傷保險承辦單位: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所在的單位(誰受益誰負責)。
2.勞務派遣關系
職工在用人單位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工傷保險責任單位。
3.裝置分配
被分配到其他單位工作的,由被分配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4.分包關系
用人單位違法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因工傷亡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5.加入
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職工發生工傷的,掛靠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保經辦機構在支付工傷待遇後有權向有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工傷認定
1,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工作地點
(1)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傷害的;
(2)用人單位組織或者指派參加其他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用人單位強制或者鼓勵參加的集體活動,壹般視為工作的組成部分,應當認定為工作原因,認定為工傷;
(3)工作時間內,多個工作場所之間與工作職責相關的合理區域受到傷害的;
(四)在工作時間和合理區域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傷害的。
2.外出工作期間。
(1)勞動者受用人單位委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2)勞動者受用人單位委派外出學習或開會期間;
(3)員工因工作需要外出的其他時段。
?職工因工負傷或者因工出差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F14X5)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意外傷害和暴力傷害,住宿、餐飲等場所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傷害除外:員工從事與工作無關的個人活動或被分配外出學習或開會而受到的傷害。
3.在上下班的路上
(1)在合理的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和住所、經常居住地、宿舍的途中;
(2)在合理時間內上下班途中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上;
(三)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動,並在合理的時間、合理的路線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的時間內通過其他合理的路線上下班。
上下班路上的彎路屬於?在上班的路上?如果是繞道,需要識別以下情況:
1.工傷範圍內的條件:突發事件、交通堵塞、惡劣天氣等客觀原因;
2.上下班路上?因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受傷的?;
3.因私事:送孩子上學、去菜市場買菜屬於工傷範圍;
4.下班後去參加朋友聚會不在工傷認定範圍內。
申請工傷認定的法定時限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申請工傷認定的法定期限:
1年(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法定期限可以依法延長,但應當有正當理由。
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是正當理由的具體情形:
?因不可歸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的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延誤的時間不計入工傷認定申請期限?
申請工傷認定法定期限延長(扣除)的原因:
(1)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三)屬於用人單位的;(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登記制度不完善;(5)當事人就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工傷保險待遇與民事侵權賠償
?工傷由第三人造成,第三人未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辨認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三種處理方法:
1.社保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取得民事賠償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的,不予支持。
2、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已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予以支持。
3.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申請人或者用人單位提交虛假材料,導致工傷認定錯誤的。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在訴訟中依法予以糾正。
2、補正後,申請人不申請撤回:
(1)在做出原工傷認定時存在過錯?判決確認是違法的。
(2)沒有過錯?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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