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二。企業年金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促進企業年金發展,更好地保障職工退休後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國家鼓勵企業建立企業年金。企業年金的建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全額積累,為每個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建立個人賬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投資運營。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入並入企業年金基金。
第四條企業年金的稅收和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企業及其職工建立企業年金,應當確定企業年金受托人,由企業代表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委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托機構,也可以是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企業年金理事會。
第二章企業年金計劃的建立、變更和終止
第六條建立企業年金,企業和職工應當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企業具有相應的財政承受能力。
第七條建立企業年金,應當由企業與職工集體協商確定,並制定企業年金計劃。企業年金方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第八條企業年金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參與者;
(二)資金籌集和分配的比例和方式;
(3)賬戶管理;
(四)權益歸屬;
(5)資金管理;
(六)付款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計劃的變更和終止;
(八)組織、管理和監督方法;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企業年金計劃適用於已完成試用期的員工。
第九條企業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送企業年金方案。
中央所屬企業的企業年金計劃應當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跨省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報送其總部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省內跨地區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向其總部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送。
第十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企業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企業年金方案生效。
第十壹條企業及其職工可以根據企業情況和國家政策規定,協商變更企業年金計劃。變更後的企業年金方案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並重新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年金計劃終止:
(壹)因依法解散、撤銷、破產等原因導致企業年金計劃無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企業年金計劃無法履行;
(3)企業年金計劃規定的其他終止條件出現。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在企業年金計劃變更或者終止後10日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並通知受托人。企業應當在企業年金計劃終止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年金基金進行清算,並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企業年金基金的籌集
第十四條企業年金基金由下列項目組成:
(壹)企業繳費;
(二)職工個人繳費;
(三)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第十五條企業繳費每年不得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企業和職工繳費總額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具體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協商確定。
職工個人繳費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六條企業年金實施後,企業發生經營虧損、重組兼並等情況的。,且當期不能繼續繳費的,可與職工協商後停止繳費。無法繼續繳費的情形消失後,企業和職工可以恢復繳費,暫停繳費時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企業年金計劃進行補繳。逾期付款的期限和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暫停付款的期限和金額。
第四章賬戶管理
第十七條企業繳費按照企業年金計劃確定的比例和方式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職工個人繳費計入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合理確定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單位當期最高繳費額與平均繳費額的差額。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企業當期繳費最高金額和平均金額不得超過5倍。
第十九條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和投資收益,自始屬於職工個人。
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的企業繳費和投資收益,可以與職工約定自始歸屬於職工個人,也可以約定隨著職工在企業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歸屬於職工個人,完全歸屬於職工個人的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的企業繳費和投資收益全部歸職工個人所有:
(壹)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
(二)出現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企業年金計劃終止情形之壹的;
(3)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並非職工的過錯,或者職工因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勞動合同期滿,因企業原因未續訂勞動合同的;
(五)企業年金計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壹條企業年金暫不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企業繳費和投資收益,企業年金職工個人賬戶中不歸入職工個人賬戶的企業繳費和投資收益,應當劃入企業年金企業賬戶。
企業年金企業賬戶中的企業繳費和投資收益,按照企業年金計劃確定的比例和方式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
第二十二條職工變更工作單位,新就業單位已建立企業年金或者職業年金的,原企業年金個人賬戶權益轉移到新就業單位的企業年金或者職業年金。
職工新就業單位未建立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的,或者職工在讀書、參軍、失業期間,原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可以由原管理機構臨時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機構發起的集合計劃設立的預留賬戶臨時管理;原受托人屬於企業年金理事會,由企業和職工協商選擇法人受托人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企業年金計劃終止後,職工原企業年金個人賬戶暫由法人受托人發起的集合計劃設立的預留賬戶管理;原受托人屬於企業年金理事會,由企業和職工協商選擇法人受托人進行管理。
第五章企業年金待遇
第二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領取企業年金:
(壹)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可以按月、分期或者壹次性從個人賬戶中領取企業年金,也可以將個人賬戶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資金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領取待遇,享有相應的繼承權;
(二)出國定居人員的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壹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後,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二十五條不符合上述領取企業年金條件之壹的,不得提前從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提取資金。
第六章管理監督
第二十六條企業設立企業年金理事會作為受托人的,企業年金理事會應當由企業和職工代表組成,也可以邀請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士參加,其中職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壹。
企業年金理事會除管理本企業的企業年金事務外,不得從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七條受托人應當委托具有企業年金管理資格的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的賬戶管理、投資運營和托管。
第二十八條企業年金基金應當與委托人、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自有資產或者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企業年金基金的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監督檢查本辦法的實施。違反本辦法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第三十條因企業年金計劃的訂立或者履行發生的爭議,按照國家有關集體合同的規定執行。
因履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壹條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65年2月1日起施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4年6月6日發布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本辦法實施之日已經生效的企業年金計劃與本辦法規定不壹致的,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予以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