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日起,三級甲等醫院的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起付標準,從1500元調整為1200元。
(二)調整成年居民轉診住院待遇
2022年3月1日起,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成年居民,經簽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轉診,到市內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住院的,住院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至4萬元(含)部分,醫保基金支付比例調整為70%,4萬元以上至支付限額(含)以下部分,醫保基金支付比例調整為75%。
(三)調整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醫保待遇
2022年3月1日起,建國前參加革命老工人在門診、住院及門診特殊病種發生的個人自付醫療費,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退休職工待遇的基礎上再減半計算,減半金額由統籌基金支付。
(四)調整全市新冠肺炎篩查診療相關費用支付政策
為切實做好疫情防控保障工作,2022年1月1日起,對《寧波市衛生健康委 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醫療保障局關於做好全市新冠肺炎篩查診療相關費用結算工作的通知》(甬衛發〔2020〕88號)第壹條第(壹)至(五)項中的相關醫療費用,不再區分是否參加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統壹由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按78%比例支付,財政按22%比例補助。
二、調整部分就醫管理辦法
(壹)調整暫停醫保結算服務期間費用結算辦法
參保人在省智慧醫保平臺上線停機切換期間持社會保障卡就醫,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內的門診醫療費享受應急記賬待遇,其中在職職工個人承擔20%、退休人員個人承擔15%、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個人承擔50%,其余由統籌基金支付;統籌人員100%由基金支付。定點醫療機構記賬後仍按原渠道上傳應急記賬費用明細,由經辦機構在原醫保系統結算支付後將支付信息上傳至省智慧醫保系統。
省智慧醫保平臺上線後,醫保經辦機構或定點醫療機構的醫保計算機系統因故障或維護需要暫停醫保結算服務時,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醫療費的,由個人墊付全部費用,待系統恢復後,攜帶自費票據原件、本人社會保障卡(或醫保電子憑證)到原就診定點醫療機構,由醫療機構通過醫保系統,重新結算個人墊付的醫療費用。或按規定向醫保經辦機構申請零星報銷。
(二)調整院外檢查(治療)結算辦法
2022年3月1日起,參保人員住院期間按規定需進行院外檢查、治療的,定點醫療機構應為參保人員辦理院外檢查(治療)手續(外檢外購登記),相關費用由參保人員先自費墊付後持有效票據申請零星報銷,按規定享受院外檢查(治療)待遇。
(三)臨時調整外配處方購藥方式“智慧醫保”平臺外配處方電子化流轉功能完善前,臨時調整外配處方購藥辦法,2022年3月1日起,參保人員到定點零售藥店外配購藥的,需持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紙質外配處方。定點醫療機構出具外配處方時,應嚴格區分5類處方類型:醫保普通門診處方、醫保門診特殊病種處方、大病特藥處方、丙肝用藥處方及自費外配處方。出具的外配處方,應加蓋有醫療機構印章、醫生姓名專用章,處方上應明確醫保結算等級(類別)。
定點零售藥店根據5類處方類型,選擇相應的醫保結算待遇。其中接收醫保普通門診醫保外配處方時,應根據處方上標註的醫療機構結算等級(類別),對應選擇“三級醫院(普通門診)”、“其他醫院(其他門診)”、“社區醫院(村衛門診)”上傳信息,參保人員仍按出具處方的定點醫療機構結算等級(類別)享受相應的購藥待遇。(四)規範歷年個賬資金支付範圍
2022年3月1日起,將有國家編碼的目錄外藥品(包括中藥飲片、自制制劑)、目錄外服務項目和材料,納入歷年個賬資金支付範圍,無國家編碼的,由個人現金支付。個人賬戶不得用於公***衛生費用、體育健身或養生保健消費等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保障範圍的支出。
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費中的個人支付部分由個人現金支付,醫保基金支付部分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健行政部門匯總審核後,向醫療機構所屬醫保經辦機構按險種提供簽約相關數據用於支付。
種植牙支付規定按照《聚焦醫保支付改革助推***同富裕 實施醫保種植牙項目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協議條款執行,歷年個賬資金支付範圍限《協議書》品牌目錄範圍內種植體及其規定的醫保支付標準。
(五)明確醫療費個人負擔範圍
醫療費個人負擔包括個人自費和個人自付。
個人自費是指不列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按規定需由參保人員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及其他費用。
個人自付是指列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按規定需由參保人員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包括乙類醫療費個人按比例先行自付的費用、起付標準內由個人自負的費用、進入統籌基金支付後個人按比例承擔的費用。
基本醫療保險目錄範圍內超限價部分的費用列入個人自付費用,但不納入公務員補助金、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補充報銷的規定支付範圍。
基本醫療保險年度醫療費用累計按發生的醫療費計算,不包括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外的自費費用、乙類醫療費個人先行自付費用、門診應急記賬費用、住院院外檢查(治療)費用。
2022年3月1日起執行的上述政策,醫療費結算實際啟效時間按我市納入省“智慧醫保”系統時間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壹)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壹)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