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基金財務管理包括以下任務:
(壹)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確保各項基金應收盡收和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二)合理編制基金預算,強化收支預算執行,嚴格編制基金決算,真實準確反映基金預算執行情況;
(三)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基金核算分析,積極穩妥開展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實現基金保值增值;
(四)加強基金財務監督和內部控制,確保基金運行安全、完整、可持續。
2、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壹般采用收付實現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托投資等部分經濟業務或事項采用權責發生制。
3、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基金按照險種及不同制度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分別計息、專款專用。基金之間不得相互擠占和調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壹般公***預算。
4、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計生部門負責管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及合並實施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為衛生計生部門,下同)及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簡稱“經辦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逐步實現部門間財務信息***享,促進基金管理科學化、規範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