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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基金臨時信息披露

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並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壹)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

(二)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三)基金擴募;

(四)延長基金合同期限;

(五)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六)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八)基金管理人股東及其出資比例發生變更;

(九)基金募集期延長;

(十)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十壹)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1年內變更超過50%;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1年內變動超過30%;

(十三)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監管部門的調查;

(十五)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受到嚴重行政處罰,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受到嚴重行政處罰;

(十六)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十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十八)管理費、托管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十九)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0.5%;

(二十)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二十壹)變更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二十二)基金更換註冊登記機構;

(二十三)開放式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二十四)開放式基金申購、贖回費率及其收費方式發生變更;

(二十五)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並延期支付;

(二十六)開放式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二十七)開放式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後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二十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召集人應當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媒體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媒體不得早於指定報刊和網站披露信息,並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壹信息的內容應當壹致。 招募說明書公布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發售機構的住所,供公眾查閱、復制。

上市交易公告書公布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供公眾查閱、復制。

基金定期報告公布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供公眾查閱、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