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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基金會屬於什麽機構

見義勇為基金會,是相關部門聯合發起成立的並經同級政府核準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其主管單位,為各級民政部門。

見義勇為基金會工作辦公室,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日常辦事機構。

以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為例,該基金會於1993年6月,經政府核準,依法登記成 立,是由公安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等部委聯合發起成立的全國性公益社會團體。

壹、見義勇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見義勇為的主體是非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自然人。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主體,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義務時,不能成為見義勇為的主體。

2、見義勇為所保護的客體,是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公民為保護本人生命、財產安全而與違法犯罪做鬥爭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見義勇為。

3、見義勇為的主觀方面在於積極主動、不顧個人安危。

4、見義勇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遭受正在進行的侵害的時候,義無反顧地與危害行為或者自然災害進行鬥爭的行為。

二、見義勇為的構成要件:

1、以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為目的;

2、具有不顧個人安危的情節;

3、實施了同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

這三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才構成見義勇為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壹百八十四條,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基金會管理條例》

第四條 基金會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統壹和民族團結,不得違背社會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