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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農業發展基金征收使用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增辟農業資金投入渠道,增加農業投入力度,強化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農業發展基金,是指國家為增加農業的投放,確保農業資金有壹個穩定的來源,而建立的由各級財政部門納入預算、專款專用的資金。第三條 農業發展基金按照分級籌集、分級管理、分級使用的原則,分市、縣(區)、鄉(鎮)三級。農業發展基金的使用,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安排,報同級政府審定。

有條件的村也可建立村級農業發展基金,村農業發展基金的征收使用情況,由鄉財政所負責督監檢查。第四條 使用農業發展基金,必須堅持“自力更生為主,國家支援為輔”和“集中投入,重點使用”的原則,保證國家投入資金真正起到導向作用,並根據項目性質,實行有償無償相結合的投入方式。第五條 農業發展基金的資金來源:

(壹)耕地占用稅地方留成的全部;

(二)從預算調節基金中提取10%;

(三)農林特產稅收入的全部;

(四)在完成年度財政收入預算的基礎上,鄉鎮企業上繳收入(包括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和工商所得稅)比年度預算超收的10%;

(五)在完成年度財政收入預算的基礎上,農村個體工商業戶及農村私營企業上繳稅收比年度預算超收的20%;

(六)農村水資源費上繳部分;

(七)大型農機具折舊費;

(八)農村機電井折舊費;

(九)各縣(區)根據實際情況,經本級政府批準,可用於農業發展基金的資金。第六條 農業發展基金的使用範圍:

(壹)加強地力建設,改造中、低產田,改善農業生態環境;

(二)開墾宜耕荒地,興修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及地下水觀測等項支出;

(三)用於大型農機具有計劃的大修和更新及農村機電井的維修與更新;

(四)種植業、養殖業優良品種的引進和推廣;

(五)改造、新建菜田、草場、果園、重點經濟林、防護林及發展水產養殖等項目;

(六)推廣應用對全市農業生產起關鍵作用的先進實用技術;

(七)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第七條 農業發展基金不準用於下列開支:

(壹)行政事業單位的機構建設和人員開支;

(二)樓堂館所等非農業生產建設;

(三)補充企業流動資金和彌補虧損;

(四)各種價格補貼;

(五)糧食等農副產品的儲備資金;

(六)鄉鎮企業投資。第八條 農業發展基金的管理:

(壹)農業發展基金由各級財政部門統壹管理,各級農業發展基金都要編報收支計劃,全面反映資金情況;

(二)各級財政部門要對農業發展基金實行統壹規劃,統籌安排。這部分資金要同其他各項支農資金捆起來使用,並做出統壹的使用計劃。各項預算外農業發展基金來源統壹納入農業發展基金專戶;

(三)農業發展基金實行項目管理。財政部門要與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部門簽訂責任狀,明確各自的權利和責任,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第九條 農業發展基金必須專款專用,違反本辦法挪用的,由有關部門追究領導、當事人責任,並根據情節追回挪用款或扣減撥款。第十條 過去我市有關規定與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第十壹條 各縣(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